1.法律如何規定合同債權的保全?合同債權保全是指債權人為了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使債權受到損害,允許債權人代表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的壹種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表債務人的權利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人撤銷權。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是保障債權實現的履行制度。代位權的行使是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前提的。代位權壹旦成立,債權人就具有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資格,但也必須滿足壹定的行使條件:行使主體合格。代位權是債權固有的權力,決定了代位權只屬於債務人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每個債權人有相同的獨立代位權;債務人有多個到期債權時,每個債權人可以在各自的債權範圍內對多個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行使方式合法。《民法典》規定,代位權必須以訴訟的形式行使。法律之所以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是為了防止債權人以行使代位權的名義任意幹預債務人的權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二、合同債權保全的概念根據債權相對性規則,合同債權只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但在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確認債權可以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即債權的對外效力。這種效果集中體現在債權保全上。所謂合同債權保全,也可稱為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減少或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被遲延行使,而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壹種制度。債權保全包括兩個方面: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法律設立債權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合同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減少,以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三、合同債權保全的主要特征(1)債權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但是,這壹制度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債的相對性規則。如前所述,根據債與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債權債務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債權人和第三人實施某種行為,債務人用於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導致債權難以實現。這時,為了保護債權,法律允許債權人享有和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的行使涉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可見,債權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但是,在債的保全中,債的相對性依然存在。比如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不能要求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對自己履行義務,而是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為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債務關系。(2)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方面具有不同的功能。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減少,或者稱之為保全債務人的財產;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采取法律措施保全責任財產,防止債權人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受到損害。因為法律賦予了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擴大了債權的權能,使債權除了債權的主要內容之外,還具有保全的權能和其他權能(如撤銷權)。保全權的出現也使得債權和債權的概念無法相互替代。(3)債權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之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可以采取債務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或者不當處分其財產,且對債權有損害的,法律允許債權人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也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采取該措施。可見,保全措施的適用與合同期滿後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並無必然聯系。但如果合同尚未生效或被宣告解散、無效或被撤銷,債權人就沒有依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4)債權保全旨在保證合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合同生效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除對特定債權人沒有擔保物權的以外,應當用於保證該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應當是清償合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財產,簡稱負債財產。責任財產不僅是壹個債權人的擔保,也是全體債權人的擔保。可見,負債財產的增減對債權的實現至關重要。無論合同規定的期限是否到來,也無論債務人是否實際違約,只要債務人處分財產不當,損害了債權,債權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見,債權保全措施在保護債權方面不同於債務擔保制度和債務違約責任制度。保全合同債權是保護債權人免受傷害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耍手段使債權人利益發生沖突。債權人發現利益沖突,應及時尋求法律幫助。民法典中有完整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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