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詐騙需要什麽證據?(1)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五)評估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1.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害的物體、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征是由其外在特征、物品屬性和存在條件來證明的。物證是客觀的,容易驗證。它不僅廣泛應用於證明活動中,而且在其他證據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可以提供線索確定偵查方向,有時可以借助物證破獲案件、抓獲嫌疑人;可以用物證鑒定其他證據的真偽;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收集物證是公安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物證的收集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手段進行。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攜帶、不宜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才能拍攝反映原物形態或者內容的照片、視頻。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屬實,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由至少兩名制作人拍攝,並附有制作過程的書面說明和原始資料存放地點的說明,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所有收集到的物證都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能動用,更不能銷毀;對可能造成環境和精神汙染的物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和處置。案件中可以附具的物證,應當附具保存。移送案件時,物證應當隨案卷壹並移送。2.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我們應該充分註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交流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手段。眾所周知,書證通常用文字表達,但也可以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常用工具是紙和筆,但不限於此。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用筆錄固定下來;辦案人員同意證人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或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所以,證人應該是除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的公民個人,單位不能是證人。鑒於證人的身份是由其對案件的感知和客觀上案件之間的對應證明關系決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替代;證人本人不得僅以個人意見作證或拒絕作證;證人必須親自陳述或親自書寫證言,除制作筆錄的辦案人員外,壹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這種“證人不可替代”的特征也決定了證人的優先性,即當訴訟證人的身份形成後,將無法擔任訴訟中的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四、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被害人的,其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分為兩種:壹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者聽到、目睹過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可以直接認定犯罪過程和罪犯的特征,往往是直接證據。另壹種是被害人陳述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者聽到、目睹了犯罪行為。這個說法的內容不如前者豐富具體。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也就是俗稱的“表白”。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壹般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他人犯罪的性質和內容,應當適當分析。只有犯同樣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其他* * *罪犯的犯罪事實,才會是口供,否則就是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並以筆錄的形式固定下來。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辦案人員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自己寫供詞。不及物動詞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的專業性問題非常廣泛,如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專家結論是專家從科學技術角度對專門問題的分析判斷意見,而不是直接感知或道聽途說的事實的客觀陳述。所以和證人證言不壹樣,壹個證人不可能同時是專家。如果指派或者聘請的人在訴訟前已經知道案件的情況下,只能是證人,不能是專家證人。7.勘驗檢查筆錄(壹)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進行調查檢查時所作的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圖紙、照片、錄像、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因為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壹定的設備和技術手段,對勘驗對象進行的客觀記錄,是客觀可靠的。其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各種特征,以供進壹步研究分析,從而有助於發現和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揭露和確認罪犯,鑒別其他證據的真偽,確定案件事實。勘驗筆錄是否全面準確,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必須經過審查核實,才能發揮其作用,作為定案的依據。(2)檢驗記錄檢驗記錄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經過檢驗、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檢查記錄以書面記錄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有利於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體檢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辦案人員。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是兩種不同的證據,不能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勘驗、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制作,鑒定結論由辦案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鑒定人制作;(二)勘驗檢查筆錄是對所見所聞的客觀記錄,鑒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科學的分析和判斷;(3)勘驗、檢查筆錄多是為了解決壹般問題,而鑒定結論是為了解決案件中的專門問題。8.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壹。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1)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真實,內容豐富;(2)易於存放,占用空間小,便於傳遞和運輸;(3)可以重復,易於作為證據使用,審查核實時易於操作;(四)被偽造或者變造的可能性;(5)要求技術含量高,並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更新變化。詐騙案件在我國經常發生,而且往往很難找到案件的肇事者。網絡中的詐騙案件非常狡猾,無法確定詐騙案件的主角,讓當事人無法對自己的錯誤進行賠償。所以現在大家要學會尋找詐騙案件的證據,有利於在關鍵時刻抓住詐騙分子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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