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帽狀硬膜下血腫;
(二)頭皮撕脫傷面積20平方厘米(兒童10平方厘米);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為10 cm2(兒童為5 cm2)。
(三)頭皮銳器傷累計長度為8厘米,兒童為6厘米;鈍傷累計長度6 cm,兒童4 cm。
(4)單純顱骨骨折。
(5)頭部損傷確認有短時意識障礙和健忘癥。
第二,眼睛受傷
(壹)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2)單純眼眶骨折;
(3)淚器部分損傷和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功能;
(5)損傷導致視力下降,雙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7以下(視力下降0。2)以上,壹只眼矯正視力下降至0.5以下(比傷前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受傷後視力下降壹級。輕度視野缺損;
(6)外傷性斜視。
第三,鼻子受傷
(a)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線性骨折伴明顯移位;
(2)鼻部損傷明顯影響鼻部外觀或功能。
第四,耳朵受傷
(壹)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壹耳廓缺損占壹耳10%,或兩耳廓缺損占壹耳15%;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引起的外耳道狹窄;
(4)單耳聽力損失41 dB,雙耳聽力損失30 dB。
動詞 (verb的縮寫)口腔損傷
(a)口腔和嘴唇損傷影響面部、發音或進食;
(二)兩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
(3)口腔組織器官受損,影響語言、咀嚼或吞咽功能;
(4)唾液腺損傷伴功能障礙。
(五)顴骨骨折或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開度(上下門牙距離)小於3 cm。
(六)單個面部軟組織傷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為3厘米),或傷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為4厘米)或頜面部穿透傷口。
(七)產品為3平方厘米;影響面部的色素變化6平方厘米。
(八)面神經損傷引起的部分面癱影響面容和功能。
(九)頸部軟組織單個傷口長度達5厘米或傷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
不符合前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十)頸部損傷有窒息跡象。
(十壹)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食管。
六、肢體損傷
(壹)肢體軟組織挫傷占全身表面積的6%以上。
(2)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為65438±00厘米(兒童為8厘米)或創口累計總長度為65438±05厘米(兒童為65438±02厘米);傷害感覺神經、血管和肌腱,影響其功能。
(3)創傷性皮膚缺損需植皮。
七、手外傷
(1)1根指骨(不包括第2至第5根指骨)粉碎性骨折或2根指骨線形骨折;
(2)缺半個指關節;
(3)損傷後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掌骨完全骨折。
八、腳傷
(1)兩指骨骨折;
(2) 1趾關節缺失;
(3)兩根普通骨頭的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跗關節脫位。除了撕脫性骨折。
(4)四肢長骨骨折;骨骺骨折。
(5)四肢軟組織損傷後,主要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瘢痕攣縮引起的關節功能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傷害。
第三條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並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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