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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施的障礙是什麽?如何促進法律更好的實施?

阻礙該法實施的因素有:

1,不符合被統治階級大多數人的利益。

2、不利於統治階級中少數人的利益。

3.在執法過程中,需要軍隊、警察、法官、檢察官等具有特定職能的部門和權力行使者來執行。但由於現實人際關系等諸多因素,這些書在執行中出現的壹個或多個問題,阻礙了法律的實施。

4.法律明確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下,通過國家強制力依法懲治侵權和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有效實現人民的合法權利,防止非法拒絕。

5.行政的行政性、法治進程的背景和執法體制都關系到行政執法的困境和執法目標的實現。

6.法律與道德在某些方面的沖突。

7.法律的實施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需要立法來保證法律的實施。

8、執法成本、執法效益等問題。

9.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素養;

10,壹些特殊因素。

在解決了上述問題和未列舉的相關障礙後,法律才能得到更好的執行。

實現法律效力的立法對策

為了充分實現法律效果,需要做好壹系列工作,如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加強執法司法機關建設,建立壹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執法司法人員隊伍;完善監督體系和執法體系;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體制等。為了充分實現法律效果,當然也要完善法律本身,建立良好完善的法律體系。就立法工作而言,應采取以下對策:

1,立法要從實際出發。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立法工作從實際出發,是辯證唯物主義在立法工作中的應用。立法者應當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發現和把握客觀規律和社會客觀現實需求,並將其反映到法律上。同時,當制定法律的現實依據發生重大變化,對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改、補充或者制定法律。當然,法律並不總是被動地反映客觀規律和現實需要,立法活動是壹種動態活動,體現了立法者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法律是客觀性和主觀性的對立統壹。法律的客觀性是指法律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其調整對象是客觀的,並且壹旦制定,就獨立存在於人的意識之外。法律的主體性是指法律是人們根據自己的意誌和願望以及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把握而制定的。為了使法律具有壹定的穩定性,不因客觀現實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立法活動應具有壹定的科學獨創性和預見性。這就要求立法者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規律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對尚未明確和客觀現實尚未提出立法需要的問題提前作出規定。在立法活動中,要辯證地處理好反映客觀現實需要與適度超前和前瞻的關系。

2.立法應體現民主的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為了使法律符合客觀的“事物本質”,馬克思提出了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他說:“要達到這壹點,只有法律才能成為人民意誌的自覺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和人民意誌壹起產生,壹起創造。”立法工作走群眾路線,既是我國政治制度性質決定的,也是保證立法科學性的必然要求。立法工作只有體現民主的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才能真正反映和體現人民的意誌,法律才能贏得人心,得到人民的自覺遵守和維護。只有這樣,才能集思廣益,吸收群眾的經驗和智慧,使法律符合客觀規律和社會現實。在立法工作中,要特別註意征求專家學者和實際部門的要求和意見。

3.建立嚴格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動是壹項嚴肅的工作,從立法議案的提出到法律文件的最終通過和頒布,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嚴格完善的立法程序,壹方面使法律的制定經過充分醞釀和考慮,使法律的規定具體、詳細、完整,真正反映客觀現實。另壹方面,為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討論、協調意見提供了程序機制,避免了片面規定法律體現部門利益,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體現民主精神的原則。因此,嚴格完善的立法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立法的科學性。

4.科學的法律結構。科學的法律結構有三個要求:壹是要求法律條文具體、嚴謹、完整;二是要求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之間的協調;三是要求法律文書相互銜接匹配。近二十年來,中國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條文存在交叉和重復,法律文件之間也存在大量的矛盾和沖突,從而影響了法律整體效力的實現。因此,有必要對現有的法律文件進行清理和修改,消除重復規定和相互矛盾的內容,按照法律本身嚴密的邏輯結構,形成完善統壹的法律體系。法律文書之間的鏈接匹配問題也值得關註。壹般法律只規定和解決基本問題,不可能也不應該在法律條文中規定和解決次要問題。因此,法律頒布後,需要及時制定並公布相關實施細則。各地也可根據立法權限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同時,他們還應針對其他相關問題制定配套法律文件,使各種法律文件相互銜接、相互支持,形成統壹的有機整體,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實際效果。

5.註重立法監督。我國各個立法機構都有自己的立法權限,只能在其立法權限內制定相關法律文件。由於立法機關不同,法律文件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級,效力等級低的法律文件不得與效力等級高的法律文件相沖突。但在實踐中,越權立法時,往往會出現低級法律文件內容與高級法律文件內容相沖突的情況。因此,要重視立法監督。下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要按法定程序報上級立法機關備案或批準,上級立法機關要對立法權限、法律文件內容等問題進行審查,有權對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件要求解釋、責令修改甚至撤銷,以保證法制統壹。

6.加強法律解釋。雖然法律條文應該是明確的、具體的、肯定的、完整的,但抽象的、模糊的、原則性的條文有時是不可避免的。這壹方面源於語言表達本身的局限性,另壹方面有時也是立法技術的要求。因為法律文書要避免繁雜,法律條文不可能面面俱到,而模糊、原則性的規定又給司法機關留下了壹定的空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實現個案正義。但是,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和原則性往往造成法律實施的困難,存在法官獨斷專行、妨礙法律安全的危險。因此,法律解釋是必要的。同時,客觀現實總是變化的,法律在制定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內總是保持穩定,這就可能導致法律滯後於現實的局面,壹味強調嚴格執法無異於削足適履。為了適應變化的社會形勢,保持原有的形式和結構,法律可以被解釋。解釋是法律的類推發展和法律方法的運用。通過解釋,法律條文被賦予新的含義,以適應變化了的客觀現實,實現法律的實際效果。需要註意的是,法律解釋不僅僅是立法機關的工作,司法機關作為立法者的助手,對法律進行司法解釋,也就是所謂的“法官造法”,這是立法活動的延伸,對於充分實現法律的效力也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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