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如何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1.外出工作前做好相關準備。(3)準備壹定的資金,簡單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服,常用的生產工具。2.在職業介紹所求職如何防止被騙?(1)盡量去公共職業介紹所求職。根據國家規定,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農民工提供免費的就業信息、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2)如果是在私人職業介紹機構找工作,要註意“三證”是否齊全,即職業介紹許可證、營業執照、繳費許可證,這些證件壹定要在墻上公示,有舉報電話。(3)不要輕易交費。在壹些非正規的職業介紹機構,有很多費用,比如掛號費、健康費、房貸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農民工求職時應了解相關繳費標準和規定,不能隨便繳費,有權拒絕各種不合理的收費。(4)盡可能與用人單位面談。接到錄用通知後,要對用人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註意了解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周圍環境、工作場所是否安全衛生、企業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可以自由出入等基本情況。(5)拒絕高薪誘惑。非正規職業介紹機構生存的主要手段是用高薪引誘農民工。然而,許多非法職業介紹所仍然通過這種方法成功行騙。另外,求職者最好在求職前對自己專業的市場有壹個簡單的了解,以免上當受騙。3.怎樣才能不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對於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必須主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堅持拒絕簽字,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督促其簽字。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1)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報酬等上述項目要盡可能詳細具體,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支付時間等,以便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簽訂勞動合同前,要認真閱讀崗位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有關崗位的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涉及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當它們附在勞動合同上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3)勞動合同至少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農民工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單位提前擬定了勞動合同文本,農民工在簽字時壹定要慎重,仔細推敲文本,發現條款不清、概念模糊的,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釋和修改。為保險起見,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農民工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咨詢,確認合同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漢字要大寫。(4)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意不要簽訂以下合同:①口頭合同。有些企業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等。如有爭議,雙方各執壹詞。由於缺乏書面證據,農民工往往難以辨別;(2)生死契約。部分危險行業企業不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不承擔工傷責任等條款,規避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壹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申請確認這些條款無效。③“兩張皮”契約。有些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的監管,往往會和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壹份是考察用的,壹份是真實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對用人單位有利的不平等合同。4定金合同。壹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急於找工作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大量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如果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用人單位就會“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種合同是法律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實在無法拒絕,維權時壹定要保留好收據以備日後證據。⑤賣淫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在合同中約定“壹切行為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壹旦簽約,他們就像出賣自己壹樣,完全失去了行動的自由。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拘禁農民工。遇到這種情況,我們不應該忍氣吞聲,而應該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重視生產勞動中的勞動安全問題,特別是建築、煤礦等高風險行業。很多農民工整天接觸鋼筋、水泥、石頭,或高空作業,或機器相伴,壹不小心身體就會受傷。所以在工作過程中,勞動安全是第壹位的,壹定不能心存僥幸。壹定要知道自己的工作場所或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可能發生哪些傷害,如何預防和救助。要自覺接受企業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努力學習勞動安全衛生知識;遵守各種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範,不違章操作,不蠻幹冒險;正確使用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農民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危急征兆時主動采取措施,特別是發生火災、觸電、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等事故時,第壹時間撤離現場,並立即向領導報告。5.平時工作中註意保留相關證據。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提供證明其主張或者案件事實的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的維護。因此,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註意保留相關證據。主要包括:(1)來自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工資單、押金收據、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考勤記錄等。(2)其他主體的證據,如專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3)相關社會機構的證明,如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寄送舉報材料的郵局收據等;(4)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調查結果的通知書。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第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7.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壹定要註意不要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勞動者必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等。,而且壹定要註意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可能不被受理,自身權益難以保障。主要時限包括:(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4)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提出延期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六)申請工傷認定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6.與用人單位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壹切權利,應當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壹切義務。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7.非法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即使在非法用人單位工作,也依然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違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者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有什麽不懂的可以咨詢www的律師。com,他們會更完整的回答妳。我們相信妳會在網絡平臺找到自己的答案。
法律依據:
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