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方法細化了結算時間節點。
文書提交、賠款核定、賠款支付是車險理賠的三大環節,也是車主理賠的難點。《保險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通過細化理賠節點限制,強化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
第二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理賠資料不完整時,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補充資料的次數僅為1次,舊規定不限制次數。
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復雜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在30天內批準?對於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核實後,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支付賠償金或者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30天的賠償期限,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還要求保險公司在3天內向權利人說明拒賠的理由。在以前的法律條文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據知情人士透露,為配合《保險法》的實施,上海將以加強理賠服務、提高理賠質量為重點,調整車險理賠服務承諾,包括定損服務、跟單通知、理賠限額等。
2.公司提高服務效率。
法律進壹步明確和規範保險理賠的程序和時限,解決理賠難的問題。本刊從上海保險公司了解到,為配合新法的實施,保險公司加強了對車險理賠服務的管理,特別是提升了單證交接和理賠核查的速度。
理賠部相關人士表示,公司對理賠流程進行了優化,要求部分需要查勘、損失金額存在問題的案件在客戶提交文件前完成案件查勘和損失確認,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案件。平安還向社會承諾,只要1萬元以下的車險理賠單據齊全,收到客戶書面理賠單據後三天內結案。逾期結案的,按照賠償金額和銀行利率的十倍罰息。
保險理賠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要求理賠人員在案件發生後第壹時間及時全面了解案情;通過培訓,提高理賠人員快速識別關鍵問題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能力。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30日事故核實期後3日內將拒賠通知告知權利人,否則視為同意違約賠付,保險賬戶應在10日內交付給客戶。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要求保險公司盡可能加快理賠核查的時間,遵守法律的規定,防止因逾期不理賠而造成損失。
但不少有理賠經驗的車主認為,車險理賠難的癥結在於保險公司設置的理賠流程繁瑣、不透明,而《保險法》中又沒有相關規定,很難馬上改變車險理賠難的現狀。
3.業務和服務急需匹配。
《保險法》修改前後,要求保險公司在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在10天內向客戶給付保險金,但真正能做到的保險公司並不多見。問題還是出在保險公司的業務和服務不匹配。車險規模越大,客戶越多,理賠人員捉襟見肘。再加上車險業務長期虧損,很多保險公司陷入現金流危機,難以在規定期限內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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