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邊行為、雙邊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主語和意思表示不同的方向)
單方面行為:無需他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生效。單方行為分為: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授權、撤銷、免除、撤銷等。非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遺棄、遺囑、對財團法人的捐贈等。雙方行為:內容相同但方向相反,如壹份合同,要求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多方行為:表示同壹方向的行為,如訂立合夥協議、章程、設立公司等法人。
2.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根據是否有必要支付對價)
自由行為:贈與、擔保、借款、無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無約定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無約定報酬的委托合同。
3.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也稱重要和非重要,取決於是否要求交付標的物,它是行為成立或生效的重要要件)
主要實踐行為:動產質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4、要型行為和不要型行為(根據具體形式的需要)
本質行為分為壹般本質行為(書面形式)和特殊本質行為(書面形式+註冊或批準)。我國的主要行為有:遺囑、收養協議、婚姻、以壹方為銀行的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擔保合同。如果不采用壹般形式,合同就不成立。如果采用特殊形式,合同不生效。
特殊合同: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國人轉讓中國專利。
5.致使行為和非致使行為(根據行為和原因的關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無因行為有:債權轉讓、債務承諾免除、債務免除、票據行為、授權行為。
6、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根據行為的效果)
7、懲罰行為和負擔行為(根據行為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對方沒有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時生效。
第壹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思。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
第壹百四十壹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第壹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壹方對意思表示有解釋的,應當根據使用的文字、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