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立法和司法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不足使得侵犯隱私權的現象更加普遍。鑒於此,筆者在認真分析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現狀,合理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試圖從立法的角度對如何加強和完善我國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提出自己的建議和看法。關鍵詞:隱私權法律保護概論由於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缺乏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公民尊重他人隱私和自我隱私保護的意識比較薄弱,侵犯隱私權的現象比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因此,加強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對於我們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倡導創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鑒於此,筆者試圖利用所學的淺薄知識,借鑒國外(主要是美國)在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有益經驗,就如何完善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提出以下簡單的看法和意見。壹、隱私權的概念研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首先要研究什麽是隱私權,其特征是什麽。隱私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學者在1890年提出的。此後,隱私理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國內外學者對隱私權的概念表達了許多不同的意見:(1)國內學者的理論和觀點:王小能認為,“隱私權壹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壹種控制其個人秘密和私人生活,排除他人幹涉的人格權。”王黎明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用以支配其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佟柔認為,“隱私權是公民禁止他人幹涉其個人秘密和人身自由的壹種人格權。楊立新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和社會組織控制和保護其秘密信息的權利”。"張生寶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生活是和平的,不受他人非法幹涉,私人信息是保密的,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披露的權利。有學者認為“隱私權是指控制他人不知道或不想知道的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其他秘密,並禁止他人幹涉,但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的權利,包括動態隱私和靜態隱私。”[1] (2)國外學者的理論和觀點:國外的理論有“信息論”、“接觸論”、“合成論”。信息論認為隱私權保護個人信息。接觸理論認為,隱私權是指個人有權控制他人與其接觸的壹種情形。壹般來說,隱私權是個人對自己私人領域的壹種控制狀態,包括是否允許他人與自己有密切接觸(包括個人信息接觸)的決定,以及對自己私人事務的決定。[2]在隱私法領域,美國的理論水平最為成熟。美國承認隱私權為正式法律權利的文化和學術基礎由來已久,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也起源於19年底的美國。65438-0890年,美國兩位法學家薩姆·沃倫和路易斯·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著名的論文《隱私權》,被公認為是隱私權的真正確立和起源。文章認為,“保護個人作品和其他智慧和情感產品的原則是隱私權”。這個提法雖然現在還不完善,但對當時人們對隱私的認識和重視起到了很大的啟發作用。經過數百年的發展,美國現在已經形成了成熟完善的隱私權理論體系,為世界各國所借鑒。綜合分析國內外學者的上述理論,不難看出,關於隱私權概念的爭議焦點在於兩個方面:壹是隱私權的內容和範圍,二是隱私權的主體。對於第壹個問題,筆者認為美國的綜合論對隱私權的內容概括得最為合理和全面。因為私人信息、私人秘密、私人生活都屬於私人領域的範圍,我們不可能壹壹列舉所有的私人領域,所以只把其中壹個概括為隱私內容的理論是片面的,實際上是縮小了隱私的外延。關於隱私權的主體,筆者認為不應該包括法人等社會組織,理由是個人隱私並不都是秘密,有時公開也不壹定會對權利主體造成什麽損失。商業秘密主要是保護企業的經濟利益,而保護隱私主要是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兩者的內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弱國將兩者混為壹談,認為企業法人享有隱私權,這就容易使壹些企業以行使隱私權為由,掩蓋其產品質量差、服務水平低等問題。因此,商業秘密不能被認為是隱私權的壹部分,企業法人當然也不能成為隱私權的主體。[3]對於法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來說,他們和法人壹樣,不可能有和自然人(公民)壹樣的情感因素,所以不可能產生心理痛苦。[4]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隱私權是公民個人享有的支配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領域並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壹種人格權。二、中美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現狀現階段,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概況如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上一篇: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一篇:如何判斷與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