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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2014

第五條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的65,438+0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壹條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壹)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分期攤銷,準予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重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企業轉讓資產時,資產凈值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企業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其境內營業機構的利潤。

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減征或者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用年度信用額度抵扣當年應納稅款後的余額進行抵扣;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以及該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支持和鼓勵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壹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實行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可以實行壹定比例的稅收抵免。

第三十五條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因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特別優惠政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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