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議。議案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議案。提案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的專屬權利,不可替代或轉讓。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的法律主體有三個:壹是委員長會議可以提出議案,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起草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作出說明。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也可以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也就是說,委員長會議不能行使否決權,但要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但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或以後的會議。三是10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這裏加了“是否”二字,體現了靈活處理的原則。是指委員長會議可以決定是否將此類議案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因為可能會有很多委員聯名提出議案,或者情況比較復雜。主任會議決定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人事任免案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委員長會議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提出人事任免案。
對於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人事任命的,提出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時,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問題。
2.對動議的審議。這是訴訟程序中最耗時耗力的中心環節。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壹般在全體會議上作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在分組審議的基礎上,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對議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或辯論。同時,有關專門委員會也根據委員長會議的委托,對有關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報告或者意見。
在常務委員會審議過程中,提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對提案作補充說明。在議案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議案的,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為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有發表意見的機會,提高議事效率,議事規則規定了發言時間,即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得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壹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就同壹問題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言時間。分組會議次數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沒有時間限制。
3.對動議進行表決。議案經過小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充分討論和審議後,作出決定時必須進行表決。常務委員會對議案進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議案的通過采取絕對多數原則,即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絕對多數表決原則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盡可能出席會議的要求。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公路法修正案。當時常委144人,77票贊成,沒有過半。這項修正案未獲通過。原因是除了部分委員投了反對票和棄權票外,還有20多位委員因各種原因缺席。缺席不同於反對和棄權,但在影響法律後果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
根據常委會的議事規則,如果提交表決的法案有修正案,應先表決修正案。然而,議事規則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在表決後處理修正案。壹般來說,如果修正案是對原議案的全面修正,即修正案取代了原議案。修正案如獲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原議案不再交付表決;如果修正案不獲通過,原議案將付諸表決。如修正案只就原議案的部分內容提出修正案,而修正案獲得通過,則原議案在付諸表決前,須按獲通過的修正案進行修正。會議表決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4.公布法律、決定和決議。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主席簽署公布。該法律簽署頒布後,將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各文本如有不壹致之處,以常務委員會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準。其他決定和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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