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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批捕階段律師意見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壹、法律援助批捕階段律師意見的具體內容是什麽?法律援助逮捕階段律師意見的具體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的基本情況、法律依據、律師對逮捕的意見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刑事辯護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包括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批捕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特別是對於無罪或輕案,要盡壹切努力,不留遺憾。二。對範牟瑞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壹案依法不應逮捕的法律意見。某市檢察院:貴州(貴安新區)律師事務所受銳律師委托,在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壹案中,指定我為其辯護人。瑞於2014年9月24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該案已報請妳院審查逮捕。本所律師經過會見、現場勘驗和查閱材料,認為銳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具體意見如下,供參考采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第壹百四十三條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1。不符合本規則第壹百三十九條至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2.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壹)銳不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逮捕條件。1.本案是某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天東紅棚戶區改造天藍海深和嘉園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行為,屬於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或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而芮只是某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在董事會會議上決定芮已於2月13+01,2065438被免去總經理職務,不再擔任公司的管理職務,他沒有職權,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主要犯罪事實及後果發生在2014年2月、6月、7月,銳影響明顯輕微。因此,吳某瑞萊承擔單位犯罪責任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吳某·瑞萊在被拘留前陪伴家人在美國,簽證期限為壹年。然而,吳某·瑞萊只去了美國二十天。他的同事通過微信通知某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他正在接受調查後,主動結束行程,提前回國,趕回某地。顯然,沒有逃避法律調查的社會危險。3.在公安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前,瑞在同事的陪同下主動投案,並供認了全部案件事實。錄完筆錄,就被移交了。沒有逃脫法律追究,應當依法投案自首。顯然,瑞的社會危險性並不存在。4.吳某睿患有嚴重疾病,某市看守所體檢明確表示不適合收監:睿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嚴重疾病。羈押前已有並發癥,病情危重(見看守所病歷、診斷證明、體檢資料)。因為吳某瑞的藥裏有“艾塞那肽註射液”,是美國進口的,其他普通醫院根本沒有這種藥,只有貴州省的省醫才有。對睿進行刑事拘留或逮捕,將極有可能危及睿的生命安全,延誤救治後果不堪設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病重者可以取保候審。請到妳院檢查核實。5.吳某·瑞在病退前是壹位負責任的企業家。他沒有違法違紀行為,沒有不良嗜好和良好品行。沒有新犯的可能,因單位事務涉嫌犯罪。然而,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天東紅天藍海深和嘉園的項目建設是某市、某區政府推進的重點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市領導均到現場開展工作,明確指示加緊推進,並取得了城市規劃、國土、林業、生態委等部門的原則同意。芮等人的犯罪主觀惡性明顯輕微,不存在策劃、準備實施犯罪的行為和可能性,其社會危險性不存在。;6.沒有證據證明吳某瑞士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真正危險。7.芮主動投案自首,並千裏迢迢從美國回到XXX,如實供述了全部相關事實。不存在銷毀或偽造證據的可能性,這可能會幹擾證人證言或串通。沒有證據表明吳某芮開始或企圖毀滅或偽造證據,這幹擾了證人證言或串通。(2)銳的行為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本不構成犯罪。本所律師提交的《關於瑞依法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壹案的刑事辯護意見》已另行闡述,此處不再贅述。請參考。綜上,瑞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不應批準逮捕或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貴州(貴安新區)律師事務所盧律師於2004年9月28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將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申請的決定。這時候律師要針對自己壹方的具體情況提出意見,向檢察機關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提出自己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從而合法地為當事人辯護,檢察機關要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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