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就韓非以法、情、術為核心的法律理論作壹簡要探討。韓非的法律以荀匡的性惡論為基礎,降低了對人性善的期望,繼承了荀匡關於法治要建立在人性矯揉造作基礎上的主張,強調統治者要采取積極的態度,通過用、權、術相結合的方式牢牢控制被統治者。韓非認為人民的舊計劃都是以安利為基礎的(韓非子五錯);君臣之際,父子非親,所算也出(《韓非子·難章》)。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是功利的,完全沒有感情成分。韓非認為,人天生就有好的利益和壞的利益,這是人的本能。但是,這種本能既非善也非惡,只是壹種客觀事實,是壹切法律制度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韓非不提倡文化,只提倡利用人性的弱點建立法制來治理世界。所以他說:誰治理天下,必須以人情為基礎,人情有好惡,所以賞罰皆可。獎懲有道,禁例可立,道具可治(八經萬物皆韓非子所作)。
在禮崩樂壞、諸侯爭霸的形勢下,儒家經典所倡導的聖賢之德、孝悌之誼對社會失去了規範力,不足以支撐和穩定社會的運行,因此對各諸侯國的吸引力不大。而韓非對人性的分析是直接從經驗出發,客觀地描述和概括社會現實中的實際人性現象,因此他的理論更容易得到註重經驗者的贊同。韓非論證了對謀求自身利益的人實行政治和法制的必要性,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方法,從而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論基礎。事實上,韓非的影響並不局限於法家。後世儒家弟子在以儒家為榮的同時,大多會重視他的學說,並以帝王之師的身份從中汲取政治營養。儒法結合、德治與法治、正儒與負法等觀點和措施,維持了壹代又壹代帝國的繁榮,也成就了壹大批良臣、良相。
韓非的法律理論強調法律的地位,以法律為基礎(《韓非子·飾惡》),以法律為教(《韓非子·吳註》)。他極力主張將法律規範付諸實踐,掌握刑賞,用嚴刑峻法使國家安全,不能暴動;嚴明獎罰,重獎耕田。韓非認為法制的建立是統治者最重要的事情,主張立法應以君主為本位,強調立法權的集中。但他也指出,在行使立法權的過程中,要遵循和順應宇宙萬物運行的根本規律,使法律健全完善,盡量使制定的法律追求公共利益而不違背人心。國家制定的、人民遵守的規範就是法律,他們編的書就立在宮裏。韓非認為,法律是國家編制的規範,讓政府來具體設施,讓人民知道並遵守。韓非主張將法律公之於眾,認為信仰法律的人...都位於政府,而那些教育人民的人也是。(韓非子:《三難篇》)法規必須及時公布,以法為教,以官為師,使法規得到廣泛普及。韓非主張維護法律的穩定,法律也是普遍的。(韓非子:《忠孝》)法律必須盡可能保持穩定,可以連續地、持久地在同壹和類似事件中反復適用,禁止不斷變更。他註重法律的可行性,提出了標準:法律要易見、易教、易行(《韓非子:用人篇》),法律本身要簡明、易懂、實用、易守、易適用。韓非強調法律的強制性質,法律贊賞就要懲罰。他在觀念上賦予法律崇高尊嚴的同時,更註重將其置於以王權為代表的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之下,以確保法律的預期效力。韓非堅持法律的平等,反對儒家不能刑醫而以禮待庶人的法制觀,提出刑不能避大臣,賞善不能留庶人。(韓非子:Youdupian)認為只有消除法律之上的特權,構建平等的環境,法律本身才能被大多數人自覺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違法時心存僥幸,因個人恩怨受罰的可能性會降到最低。只有這樣,人們才能真誠地認同和接受法律的約束。韓非子也非常重視立法的預防作用和激勵機制。他在《外儲論》中說,如果妳相信盡可能多的獎勵,妳就會被懲罰以禁止邪惡。強調法律的預期效果和實際效果在實施過程中必須統壹。韓非對法的系統論述,表明他已經清醒地看到了當時禮樂崩毀的社會環境下所隱藏的危機。為了消除這種危機,韓非子認為,根本的辦法是制定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壹個有序的法治社會。韓非強調了法律在統治中的作用,同時突出了勢的重要性。他所認為的權力主要是指國王手中的權力和權威,也就是君主制所依賴的權力和權力。他認為:妳抓住了把柄去乘虛而入,所以是被禁止的。柄,殺其治也;有實力的人會贏得很多人的資本。凡知主而治國者,必隨其去。(《韓非子:八經》)即把形勢看作是統治者相對於被統治者的優勢或特權。韓非指出:聖人賢而順,若行如蠻子,而不在境,則功敗名裂。壹個國王之所以能統治世界,首要原因不是因為他的能力高,品德突出,而是因為他的權力和地位。沒有這個,他將壹事無成。飛龍騎雲,使蛇遊霧,雲止霧,龍蛇同蟲蟻,故失騎。聖人若被腐敗之人所欺,權必輕卑;貪而能事聖賢者,必榮。堯之匹夫不可治三人,桀之天子可亂天下。我由此知道形勢的強弱,但我不佩服缺乏智慧。政治統治只能靠權力,而不是君主的德行。韓非告誡執政者,壹定要牢牢把握局勢,壹刻也不能放松。如果壹旦失勢,釋放其刑,為使臣所用,那麽君主就會對大臣采取對策,災難和混亂就會由此產生。他認為智者大師必須處理好局勢,被智者大師引導的人只是兩個把手。有二把手者,懲之以德。(《韓非子:兩柄》)這個刑是殺罰權,德是慶賞權。韓非在認真考察諸多歷史教訓的基礎上,深刻認識到在統治過程中,強制或權威和權力是不可或缺的。這種重視權力的意識壹直延續至今。韓非提出,要使法與勢融為壹體,統治者必須同時擁有兩種權威,即制定法律的權威和執行法律的權威,才能達到因勢利導的統治境界。
韓非用比喻來說明權力是君主存在和貫徹法家壹系列主張的前提。沒有這種力量,法律就是壹紙空文,壹切統治的技術都無從談起。有了權力,國王可以對他的副手們形成威懾,對人民形成統治。韓非法、術、權思想的最終目的是鞏固和擴大君主的權力。韓非認為,有錢有勢的人,名字會有無數的變化。即權力只有壹個名稱,但有多種表現形式。韓非把勢分為自然勢和收入勢,即人為勢。韓非認為,權力從壹開始就自然存在於特定的政治統治中,這是權力的原始狀態。他認為還有人為的力量,即統治者努力擴大和加強自己的權力。相比之下,韓非更重視人為的權力,他的理論體系也緊緊圍繞著如何創造人為的權力,旨在鼓勵君王將所有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成為真正的最高絕對權威。韓非進壹步提出了藝術的概念(即君主的手段和策略)。內容包括各級官員的任免、考核、獎懲手段以及如何維護君主的權力,也就是所謂的懲名探奸之術。韓非總結為:施術者,以職授官,以名負責道理,操殺命之柄,教能官(《韓非子·定法》)。人的大事是違法的,藝術也是違法的。沒本事就害了高層,沒本事就亂了。這個缺壹不可,皇帝都有工具(《韓非子:難三》)。有權力的統治者必須把法律和藝術很好地結合起來。佛法和藝術最大的區別是,佛法是顯而易見的,而藝術是不想看到的。法律是為實現某種目標而制定的措施、規則等強制性制度,應當以明文形式公布;藝術是統治者控制他的仆人的技能,所以它應該藏在他的胸膛裏,在適當的時候使用,不要輕易展示給別人。可見,韓非主張法應該是靜態的、開放的,而藝術是動態的、秘密的。韓非認為,壹個英明的國王必須善於操縱才能制服皇帝。因為君主和大臣的利益是不同的,主要的利益在於能做官,大臣的利益在於無能;主要好處是有勞有酬,部長好處是不勞而富;在這種利益沖突中,如果妳不知道如何操作,很有可能妳的副手們會鄙視君主,看重寵物。韓非認為,仁者,暴者,皆亡。(《韓非子:八論》)至於具體如何操作手法,他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方案,只是綱領性地說,施術者,因其任,授官,隨名負責,行使生殺之權,能教大臣者,亦主(《韓非子:定法》)。
韓非之所以強調技巧,是為了讓統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態獨立於具體的統治事務之外,而不是受困於瑣事。藝術是壹種靈丹妙藥,可以在任何時候應用於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韓非雖然強調功利效果,但另壹方面也受到老子無為而治思想的影響,不主張統治者要處處過問,事事低頭。在他看來,聖人和掌管明朝的官員並沒有治好百姓(《韓非子:外儲和右下》),因為知識不足以知遍天下,君主不足以知遍群臣(《韓非子:難三》)。明智的治國,應該有壹個治天下的大德,就是沒有辦法清靜無事。壹個賢明的君主應該知道他不應該做什麽,而百官大臣應該知道他們應該為他做壹切,也就是君主不應該做什麽,大臣應該做他們的工作。韓非特別強調,君主要保持壹顆空靜之心的基本修養,絕不能輕易在下屬面前表現個人好惡,顯露才華。在韓非子的深入論證下,這種具有典型東方玄機的手法,的確表現出耐人尋味的冷靜與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