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突發情況下的應變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的證詞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辯論的時間比事先估計的要短。壹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還按照自己原來的思路和方法去爭論,可能會讓自己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應變措施來擺脫困境。壹般來說,常用的應急措施有:
法庭應急技能1,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同壹案件,證據與證據之間可能存在矛盾,只要仔細研究案卷,完全可以發現這些矛盾。但有時由於粗心,往往只有在相關證據呈堂時才發現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處理。此時,律師要快速應對新情況,提示矛盾,爭取辦案的主動權。例如,在壹起搶劫殺人案中,被告人供述其在夜間殺害某工商所值班人員,並搶劫部分財物以謀取錢財;後來為了搶錢,先後殺了兩個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交代了他在工商所刺傷被害人,並立即攜款潛逃。法庭出示了現場勘查的照片。辯護人突然認為,照片在閱卷時清楚地顯示了死者脖子上的幾處刀痕,與被告人只捅了壹刀的供述明顯矛盾。於是辯護人問被告人:妳捅了他幾刀?就壹刀。真的是刀嗎?當然是壹把刀。剛才法院展示的照片中,死者脖子上有三處刀痕。他怎麽可能只刺了壹次?見被告無法解釋,只好接受工商案是三罪。他在外面望風,另外兩個搶劫,事先沒有商量殺人。被抓後,我以為欠了三條命,寧願為他們受苦也不願意死,所以沒有抖出。矛盾的暗示顯露後,辯護人提出,鑒於本案可能存在遺漏犯罪分子的情況,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調查結果,抓到了失蹤的罪犯。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提供了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故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急中生智,主動出擊,最終既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嚴肅性,又有助於司法機關查清案情。可見,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人或公訴人如果發現案件有矛盾之處,不妨予以揭露,並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建議,壹定會收到滿意的效果。
法庭應對技巧2。追著他逼他說出真相。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往往會要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已經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者含糊其辭,或者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言至關重要,無疑會影響案件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事先收集的調查事跡,對證人進行質證,迫使其客觀作證。例如,在壹起法人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調查中,由於幾個重要證人都是原來派到聯營企業的幹部,他們有的含糊其辭,有的作證時作了虛假陳述,將損失和停產的責任全部推給了被告。顯然,他們在法庭上的證詞與事先提供給辯護律師的並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的偽證不僅影響了案件的處理。為此,律師在征得法官同意後,立即問證人:妳是糖廠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妳們車間生產管理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那妳3月10加入我們說原料質量差,隨意加減原配方,正常嗎?答:我說的是壹般情況,之前的情況也在。由於被告律師采用了這種提問方式,多名證人承認了原告在管理合資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間接證明了證人當庭證言的虛假性和庭前證人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在辯論階段的辯解奠定了堅實的事實基礎。可見,在證人情緒不穩定的情況下,利用證人第壹時間做出的客觀證言來追根究底,無疑是有效的。當然適當提問,同時避免疑問句。
法庭應變技巧3。調整思維,集中精力進攻。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第壹輪、第二輪或第三輪辯論的時間和內容,也是壹個辯論技巧的問題。壹般來說,在壹輪辯論中可以以更有原則和簡潔的方式處理論點,然後在隨後的幾輪辯論中進行闡述和發展。但是,也有例外,需要靈活處理。比如壹個經濟糾紛案件,由於案情復雜,很多證人出庭(司法會計鑒定人、技術鑒定人也出庭進行陳述),於是法庭辯論開始了。原告律師雖然掌握了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陳述時只是提出了原則性的意見。被告的兩位律師預料到合議庭當天結束庭審,第二輪、第三輪辯論時間會很短,甚至缺席,只好調整原來的思路,集中火力進行壹輪辯論。因此,兩被告代理人輪番上臺,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糾紛的發生也有責任,給合議庭和旁聽人員留下了深刻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對本案做了壹點點評,即宣布終止法庭辯論,待雙方同意影片後,將庭審引向調解。此時,原告律師已無答辯機會,因為剛才說的原則,似乎沒有太多道理可講;由於及時調整思路,辯護律師采取集中火力攻擊壹張好牌,案件以有利於被告的調解協議告終。#電影和電視
二、意外爭論出現時的應變技巧
辯論雙方壹般在庭審前充分估計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理由,做好反擊準備;但在論證的過程中,對方往往會迸發出事先無法預料的論點,而這些論點有的與萬裏無關,有的充滿謬誤。如果對這種情況聽之任之,不僅會將辯論引入歧途,還會損害法律的尊嚴,因此必須采取應變措施加以應對。
法庭應對技巧4。問依據,陷入兩難。
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中,有些辯手不夠冷靜,或者低估了對方熟悉法律的能力。無奈之下,他們會突然提出壹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論點。這個時候,只要對方明白破綻,就可以用質疑依據的方法,讓自己陷入困境,贏得辯論。比如,在壹起妨害公務案件中,辯護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證據法的要求,在超過24小時後突然提出傷情檢查無效,而醫院的傷情鑒定是在超過24小時後作出的,因此該鑒定不具有證明力。公訴人很清楚,沒有法律規定超過24小時的檢查無效,辯護人中途打死的那壹槍是沒有根據的,於是他馬上問:請辯護人解釋壹下好嗎?超過24小時,檢查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辯護人很清楚自己的口誤,在辯護中回避了這個問題。公訴人乘勝追擊,在下壹輪辯論中指出,我國法律沒有24小時傷情檢查,醫院的傷情鑒定完全是證明性質的。辯護人在公訴人的強大攻勢下無法為自己辯護,所以進退兩難。最後合議庭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法庭應對技巧。直接反駁,回到正題。
法庭辯論壹開始,壹些公訴人往往脫離起訴書內容,提出新的起訴意見,從而偏離辯論主題;有些防守隊員經常東拉西扯,防守沒有針對性。針對這種情況,辯論的壹方應立即反駁對方,指出對方的答辯脫離了辯論的主題,從而將辯論的內容拉回主題。比如壹起重大走私案,公訴人在起訴書中講到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然而,起訴書指控該公司銷售人員劉犯有走私罪。針對公訴人稱其違反法定程序的說法,辯護人當即指出,起訴書只指控劉以公民身份走私,故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起訴書;劉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書沒有指控他代表公司作為被告。因此,本案不存在作為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們不是被委托作為法人犯罪的辯護人,而是作為個人被告的辯護人,所以本案不存在法人犯罪的辯護者。在沒有起訴書、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情況下,公訴機關為什麽要指控公司犯罪?這個反駁環環相扣,鏗鏘有力,不容置疑。然後,在被告人是否犯個人走私罪的問題上,辯護人作了無罪辯護,充分體現了辯護人老練的應變能力。
法庭應變技巧6。辯論而不辯,戰勝詭辯。
很多刑事案件經過偵查、審查、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因此,辯護人只能根據查證屬實的,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辯護意見,盡可能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拋開事實和法律進行不必要的狡辯。如果辯護人提出狡辯,公訴人除了嚴詞駁斥外,還可以運用不辯的權變方法來贏得辯論。比如壹起搶劫案,被告人翻墻盜竊現金2萬余元。離開前,被害人回家發現被害人攔截了被告人。被告拿起壹把椅子向受害者砸去,奪門而出。在逃跑中被群眾抓住。他的行為從盜竊變成了搶劫。檢察官以搶劫罪起訴被告。被告人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其目的是為了制造噪音,使被害人誤以為是從側門逃跑,從而將被害人引到側門,以便從正門逃跑。被告人不想在觀眾中使用暴力,客觀上沒有使用暴力。所以他的盜竊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辯護人表達這個意見的時候,審判長先是壹楞,然後有點不耐煩。因為辯護人的觀點有壹個明顯的漏洞,就是如果被告人想通過推椅子的方式把被害人引到側門,那麽椅子就應該到側門,椅子壹般不會倒,但是去過現場的人都提到過椅子倒在正門。顯然,辯護人無視案件事實,進行了狡辯。公訴人冷靜觀察合議庭的傾向後,確信勝券在握,無需再辯,於是在第二輪辯論中言簡意賅地說:我們的意見已經在起訴書和起訴書中充分闡述,不再贅述。請合議庭作出判決。由於檢方撤兵,辯方不得不停止,法庭辯論結束。結果合議庭以搶劫罪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在這裏,公訴人的意見已經在起訴書和起訴書中充分闡述,簡單的壹句話就不贅述了,間接指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極其錯誤的,避免了辯護人的無理糾纏,使辯護人無法再進行辯解。可見,在這種情況下,用不辯論的方法反詭辯更容易贏得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