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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論文

法務會計論文

法務會計是指運用會計技術和方法,對過去的財務數據或會計活動進行確認、記錄、加工、提取、分類、報告和檢查,以解決當前或預期的法律問題,或通過對過去財務數據的分析預測未來的財務數據,以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以下是我為妳準備的法務會計論文,僅供參考!

法務會計論文:論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支持I .法務會計概述

法務會計是壹門新興學科。法務會計是指特定主體接受委托或授權,綜合運用會計和審計,對經濟業務運行中涉及的會計糾紛和法律糾紛收集會計證據並進行專業判斷,對會計事項進行專業鑒定,然後根據收集的證據、專業判斷和專業鑒定結果發表專家意見並提供訴訟證據支持的中介活動。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它蓬勃發展並廣泛應用於訴訟領域。20世紀末,壹方面,人民法院開始受理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在訴訟程序中確定財產報告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相關責任和證據非常困難,從而形成了法官在庭審中確定訴訟結果的輔助證據。另壹方面,由於涉及會計職業的專業判斷很多,遠遠超出了只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官的專業能力。與此同時,xx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使得司法會計鑒定的任務十分繁重。

在這種情況下,198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大連召開全國檢察系統刑事技術工作座談會,通過了《檢察院刑事技術工作建設意見》,明確指出在省、市人民檢察院設立司法會計崗位,納入檢察機關刑事技術工作。1990 10 6月15日,吉林省長春市成立了中國第壹家司法會計鑒定所——長春司法會計鑒定所,它的成立標誌著世紀中國司法會計的誕生。

二、法務會計在訴訟領域的研究現狀

(1)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的內涵和領域。

訴訟支持是對正在進行或尚未解決的法律案件中的會計問題進行確認、分析並提供專家意見的壹種法律服務。在訴訟日益增多的時代,會計師事務所咨詢領域的訴訟支持業務也快速增長。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主要涉及訴訟程序,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壹個新的會計服務領域。它通過對具體xx、經濟過失、經濟糾紛的會計計量和反映,為具體經濟事項或案件提供會計分析,從而為法院對相關經濟案件作出最終裁決提供重要依據。它是為法院和訴訟當事人提供的壹項特殊服務。換句話說,法務會計是對正在進行或尚未解決的法律案件中的會計問題進行確認和分析,並提供專家意見的壹種法律服務。

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領域非常廣泛。最初階段,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提供的服務和建議主要用於量化經濟損失,現在已經發展到復雜的調查分析,甚至訴訟策略的制定。需要法務會計提供訴訟支持的常見領域包括:欺詐民事救濟、股東糾紛、業務估值、保險索賠、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索賠、違約、產品責任、施工索賠、版權事務、法院任命、損失判決、所得稅糾紛、不公平或公正解雇等。

(2)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領域的研究現狀。

法務會計在訴訟實踐中的應用與壹個國家的訴訟模式密切相關。中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實行依職權訴訟模式,並相應設立了會計鑒定人制度來處理會計方面的專門問題。在這種制度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專家(類似於英美法系的會計專家證人),被視為法官的助手,以其專業特長彌補法官知識的不足。因此,大陸法系的鑒定人是由法官依職權或應當事人申請任命或聘請的,處於中立地位(即獨立於當事人)。他提供的專家意見稱為專家意見或結論,壹般被視為壹種獨立的訴訟證據。鑒定人壹般應出庭宣讀和說明鑒定意見或鑒定結論,接受法官、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質詢,但壹般他無權質證。

三、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法務會計在不同的訴訟中提供不同的支持,在同壹訴訟的不同階段發揮不同的作用。法務會計在我國訴訟中的具體應用可以分為兩大方面: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和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應用。

(壹)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收集中的應用。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以當事人為基礎的證據收集模式,但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及其程序保障沒有專門規定。在收集證據時,我們必須註意以下問題:

1.客觀性。無論采用哪種方法收集證據,都必須以客觀為前提,不得篡改、偽造證據。

2.必要性的問題。所謂收集證據的必要性,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3.時效性的問題。及時性意味著收集證據必須有時間限制,宜早不宜遲。如果沒有及時收集證據,當事人可能會因為舉證期限和訴訟時效而敗訴。

(2)司法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鑒定中的應用。

法務會計是壹種會計咨詢服務,為案件審理提供重要依據,得出的結論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當前我國法務會計的主要任務:

1.為認定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在壹些罪名中,如xx罪、虛報註冊資本罪、xx罪等。,需要對涉及的會計事項進行調查分析,作出科學的鑒定結論,為司法訴訟、審判確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定罪量刑提供科學的證據。

2.為解決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在壹些經濟糾紛中,需要法務會計對會計事項進行分析鑒定,做出科學的鑒定結論,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科學依據。

3.為維護企事業單位權益提供有力保障。企事業單位在進行重大決策時,有相關法務會計的參與,會知道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從而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維護企事業單位的利益。

(3)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應用。

由於我國在法務會計收集證據時沒有專門的證據法,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法務會計可以作為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提供訴訟支持。

1.評估師。專家證人的產生方式有三種:壹是壹方當事人委托;二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第三,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人依法出具的鑒定結論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之壹,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2.專家助理。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大突破。專家證人的權利主要有兩項:壹是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法官的詢問;二是問鑒定人。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是確鑿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但足以反駁的除外。與鑒定人不同,專家助理的作用只是解釋和說明,幫助委托人找出專業性問題,找出鑒定結論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立的專家或當事人進行質證。最終目的是使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理清專業知識,形成有利於委托人的判決。

第四,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證據支持中的不足及改進

(A)司法會計在支持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不足。

1.我國主要采取民事案件不起訴不理原則。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條件的案件法院才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不主動受理。然而,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很少涉足法務會計服務領域,業務仍停留在審計、驗資等傳統業務領域和少量稅務籌劃。只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機構的授權下初步開展了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有的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從事相關業務,但由於公信力的原因,不僅業務量小,而且權威性受到質疑,業務範圍過於狹窄。註冊會計師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和經驗,影響了獲取證據的針對性和判斷結果的準確性。

2.法務會計準則、資格認證體系、鑒定體系、訴訟支持體系、業務操作規範和標準基本空白。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並沒有涉及到法務會計,對於如何識別虛假信息,如何認定故意和過失行為,如何幫助當事人計算賠償和損失範圍,如何認定當事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既沒有相關的鑒定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作為指導,因此很難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缺乏系統的理論研究和可遵循的基本原則。現有的壹些規定和做法基本上是基於自發的傳統習慣,已經遠遠偏離了社會發展的需要,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公民的申訴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壹些訴訟當事人利用訴訟費用制度的缺陷,惡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浪費司法資源,增加整個社會的訴訟總成本;申請執行案件增多,執行程序的社會成本大幅上升;正常的社會秩序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司法機關的形象受到損害。

(二)完善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的支持。

首先,應提高司法會計訴訟支持意識,推進司法會計訴訟支持理論研究,提升司法會計專家訴訟支持能力,拓寬司法會計訴訟支持業務領域,統壹司法會計技術鑒定標準,明確開展訴訟支持業務的司法會計專家的法律責任,構建司法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等。並從理論上詳細論述了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正當性基礎。緊密結合實踐,運用多學科方法對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進行了詳細分類,並對法務會計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提供的主要服務的具體內容、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提出了壹些看法,以促進法務會計更好地發展。

其次,在法務會計工作中,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將審查中發現的每壹個問題和委托人咨詢的每壹個問題,用簡潔的語言和恰當的表達方式表達出來,詳細記錄具體項目、性質、範圍、應用方法、工作結論和法務會計人員對結論的分析,明確陳述委托人和法務會計人員的構成。在法務會計報告的結論部分,

最後,針對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支持中的不足,提出了構建市場條件下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七點建議:壹是取消立案時按照訴訟標的比例預交訴訟費的規定,訴訟費在判決生效後由敗訴方支付,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第二,適當調節私人成本,通過調節私人成本來控制全社會的訴訟總成本,使全社會的訴訟成本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第三,建立系統的律師費用轉移制度,加強對合法權利的保護,加大不當行為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第四,鼓勵多渠道、多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樹立協商解決矛盾糾紛的社會意識,減少司法領域對社會資源的消耗;五是建立執行費用全部由被執行人承擔的制度,以督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減少執行程序消耗的司法資源;六是建立訴訟保險制度,使人們通過購買保險,將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私人成本風險融入商業保險的運作中,從而減少和降低訴訟帶來的成本風險對正常生活的不利影響;第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確保社會貧困弱勢群體能夠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援助權利,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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