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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合議庭成員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三名以上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

第壹審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兩種形式組成。至於哪些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審理,除了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選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非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以外,法律沒有其他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

壹般來說,是法官審理案件,但有三個以上的,就叫合議庭,當然也可能包括人民陪審員。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意見有分歧的,少數人應當服從多數人,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案件審理後,合議庭對案件事實和案件判決進行評議,是評議,不是審判。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合議庭評議意見不公開。在大陸法系國家,意見壹般記錄在筆錄中,不公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議庭工作細則》也規定,“評議應當秘密進行”。

合議制

合議制:由三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制度。

分類:

1.混合合議庭(陪審制):合議庭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

2.單壹合議庭:只有法官參與組成法庭。

(2)獨家任命制

莊嚴制:與合議制相對應的審判組織形式,是指由壹名法官對民事糾紛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制度。

1.專屬制度的適用範圍

(1)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的簡單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專屬制度,但適用專屬制度的案件不僅限於簡易程序案件,還包括大部分非訴案件。

(二)公民被宣告失蹤、死亡的非重大疑難案件,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財產無主的案件,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實現財產權利擔保的案件。

(3)公示程序的公示階段。

(4)監督程序。

獨任制的適用範圍:簡易程序案件+大部分非訴案件

2.非訴案件以專屬制度為主,單壹合議制度為輔。

3.二審和再審程序不能適用獨任制;

4.中級以上法院不能實行獨任負責制審理案件。

(三)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的案件。

1.將案件發回重審;

2.重審此案。

(四)陪審團制度的適用範圍

陪審團制度的適用範圍:以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訴訟案件。

1.只要是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訴訟案件,包括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第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陪審員都可以進入合議庭。

2.不限於基層法院,各級法院均可參與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訴訟案件。

陪審團制度能否適用,取決於案件的審判級別和程序類型,與法院級別無關。

3.非訴訟案件和二審案件不適用陪審團制度。

4.人民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

不能在簡易程序中獨當壹面。

合適的陪審團:普通審判、重判和再審。

不合適的陪審團:非訴訟/二審

(五)合議庭原則。

1.少數服從多數;

陪審員作為法官,享有與法官同等的地位和權利。陪審員意見屬於多數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判決。

2.合議庭意見分歧,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3.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合議庭筆錄,對裁判持有不同意見的法官應當在裁判文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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