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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法律後果如下

法律主觀性:

破產申請受理程序壹、破產申請(壹、破產申請概述1。應用的意義。破產申請是指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在我國,破產程序的啟動不是基於申請,而是基於受理。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誌,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2.破產申請人。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申請破產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對破產案件感興趣的人都有資格申請破產。例如,公司的股東和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的名義申請破產。根據我國法律,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3.破產申請表格。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破產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采用法院規定的統壹格式。“相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中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民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合同、借據、催款通知等。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的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二)債權人申請1。債權人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中,債權人的申請不具有集團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其債權。因此,根據破產法規定的精神,破產申請的債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必須具有給付請求權;必須是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索賠;必須是過期索賠。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為:(1)債權發生的事實和證據。(2)債權的性質和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性條件。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這裏,法律對於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是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只有壹個事實構成。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切知道,因此在提出破產申請時不應要求債權人證明。鑒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的,人民法院在破產宣告前受理破產申請並經審查查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3)債務人因破產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的破產原因申請破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第八條規定,債務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4)清算負責人申請解散企業法人,但尚未清算或尚未清算的,屬於清算法人,即以清算為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因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破產以外的原因,停止經營活動,進入清算狀態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此時,其法律人格在法律上被視為存在。但其經營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資不抵債,應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人解散而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所謂“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依據相關法律確定。比如公司清算,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以及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指定的有關人員組織的清算組。就合夥企業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包括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的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以及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指定的清算人。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是對破產法中負有清算法律責任的人的特別適用義務。其特點是:第壹,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無權故意拖延申請。二是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序是唯壹選擇,不允許選擇重整或和解程序。三是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在受理時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義務人違反本義務未及時申請,造成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五)破產申請的撤回根據破產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我國破產法采取受理啟動主義,即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程序尚未開始;法院作出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後,程序才開始。除清算責任人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撤回也是行使權利。但申請人的撤銷權是有期限的,即撤回申請的請求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當予以駁回。就像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壹樣,由於破產事件進入了司法權力的控制範圍,當事人的處分權以司法機關的決定為準。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處分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考慮其撤回是否屬於惡意濫用權利或者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以裁定的形式決定是否允許其撤回申請。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允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撤回前已經支付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二。破產案件的受理(壹)受理的意義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後,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受理,從而啟動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決定標誌著破產程序的開始。由於破產程序壹開始就具有壹系列的法律效力,因此破產案件的受理規則在破產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時,破產程序尚未啟動。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法院認為破產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二)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限1。接受債權人破產申請的期限和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期限。《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這是因為破產對債務人來說是生死攸關的事情,所以債務人有權及時知道自己被申請破產,有權對自己是否有破產原因或者是否有其他原因不申請破產程序發表意見。實踐中,由於債權人無法詳細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在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可能會提出破產申請;也可能有債權人為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試圖損害債務人的商譽或阻止債務人將要進行的某項交易,甚至勒索或脅迫債務人。因此,根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破產申請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人有異議的,必須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期屆滿後,無論債務人是否提出異議,法院都有不超過10天的審理期。也就是說,法院將在異議期滿後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2.受理債務人或者清算負責人提出的破產申請的期限。在債務人或負責清算的人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不存在債務人反對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3.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期限的規定。以上是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期限。但是,當出現壹些特殊情況,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資產混亂等,人民法院很難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對破產申請的審查。此時,為保證受理裁定的正確性,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可以將受理裁定的時間延長15日。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從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最長時間是債權人申請37天,債務人或清算責任人30天。(三)破產法第10條規定的受理裁定時間,實際上是人民法院受理前的審查期間。在我國,破產程序啟動制度實行的是破產申請審查受理制度,而不是自然受理制度。因此,破產申請的審查是案件受理程序中的壹個必要環節。破產申請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1.正式審查。形式審查是確定破產申請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申請形式。其內容主要包括:(1)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破產的資格,即是否是破產法第七條規定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清算人;(2)債務人是否是依法適用的企業破產程序的主體,即是否是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法人或者破產法第135條規定的其他組織;(3)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取決於破產法第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4)申請文件是否符合破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即申請內容完整,相關證據齊全,法律文書完備。在形式審查中,如果存在可以補正的形式缺陷,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補正。2.實質性審查。實質審查旨在判斷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即債務人是否有破產原因。破產原因的存在是事實。這壹事實的確定通常需要壹個調查和證明的過程,這只能在破產程序開始後進行。因此,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表面的事實審查,即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審查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法第二條或者第七條第二款(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規定的原因。在受理破產案件的實質審查中實行表面事實審查制度,有利於破產程序的及時啟動,有利於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企業的及時救助。當然,實踐中也不排除案件受理時的表面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後因情況變化導致原破產原因消滅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破產法第12條第二款駁回破產申請,終結破產案件。(四)駁回破產申請1。破產申請被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後,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裁定。人民法院通過拒絕受理破產申請,可以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和其他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以破產為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破產法》第12條規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在補充證據後重新申請破產。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因為受理破產案件時的實質審查是對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債務人實際上沒有破產原因的情況。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有機會通過進壹步審查證據、了解情況來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發現債務人不具有破產法第二條或者第七條第二款(債權人提出申請時)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駁回申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上是對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有哪些具體規定的回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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