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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義法頒布和實施的時間

我國現行反恐怖主義法於2018年4月27日頒布,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國家反對壹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組織。組織、策劃、準備實施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政策解讀

1.恐怖主義已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類的共同敵人。當前,針對中國的暴力恐怖事件頻發,對中國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中國是壹個法治國家。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是完善國家法治建設、推進依法治國總體戰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體現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國際責任,非常必要。

2.20111 10月29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決定。這是中國第壹部專門針對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對恐怖活動、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進行了界定,邁出了反恐立法的第壹步。

3.2014在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朱建議,反恐怖主義法應當明確界定恐怖行為和恐怖組織的概念,將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其傳播,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宣傳、散布恐怖思想、言論的行為定為犯罪。

4.2014各地發生多起恐怖事件。在3月份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許多代表和委員建議盡快制定反恐怖主義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反恐怖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反恐立法是壹個綜合性的法律制度問題,需要在預防和打擊的全過程中發揮反恐法的作用,而不僅僅是打擊嚴懲恐怖分子。全國人大代表朱建議,反恐怖主義法應當明確界定恐怖行為和恐怖組織的概念,應當將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其傳播,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宣揚、散布恐怖思想、恐怖言論等行為定為犯罪。

5.2065438+2004年4月,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牽頭,公安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安全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武警總部等部門成立起草小組,組成專班,開始起草反恐怖主義法。在起草過程中,我多次到壹些地方深入調查研究,召開多種形式的調研論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多次征求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單位、地方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我也研究和借鑒了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二、壹般規則

1.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反對壹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組織。組織、策劃、準備實施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會向任何恐怖組織或人員妥協,不會向任何恐怖人員提供庇護或給予難民身份。

3.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以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目的的思想和行為。

第三,法律責任

1.參加下列活動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壹)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制作、傳播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

(四)為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和便利的。

2.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服務的;

(2)通過恐嚇或騷擾將其他民族或其他信仰的人從其居住地趕走;

(三)以恐嚇、騷擾等手段幹擾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交往、同居的;

(四)以恐嚇、騷擾手段幹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歪曲、誹謗國家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

(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律文書以及人民幣的;

(八)煽動或者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代替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或者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3.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罰款:

(壹)未制定預防和應對恐怖活動的預案和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工作機構或責任人員不落實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對不適合的人員進行崗位調整的;

(五)未按照規定為公共交通車輛配備保安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控、信息保存和使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壹

為了預防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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