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預防和控制,可采取以下應急措施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戲劇表演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
(4)關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二、阻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1.從境外和國內高風險疫區來(回)回回族,以及在的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或亞密切接觸者,不報告、隱瞞或謊報病情、居住史、接觸史和去向,不配合隨訪、檢疫調查、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和健康監測,妨礙疫情防控的。
2.進出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等公共交通車站、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區域,以及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的重點社區、企事業單位、社區等重點區域,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拒不配合體溫檢測、人員登記、健康碼查驗、身份驗證、車輛檢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被確定為密切接觸者或密切接觸者,拒絕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或隔離期屆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四、被確定為工作生活密切接觸或亞密切接觸人員,拒不配合單位和社區閉環管理防控措施的。
5.編造或者故意傳播、散布虛假疫情相關信息,謊報險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6.偽造、變造或者出售核酸檢測報告等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等文件的。
七、生產、銷售假藥、假冒偽劣防疫材料和醫療器械用於防治新冠肺炎,或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新冠肺炎疫苗,非法經營、走私新冠肺炎疫苗,以及利用互聯網傳播有關新冠肺炎疫苗的虛假信息,進行詐騙或者其他涉及新冠肺炎疫苗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打著疫情防控的幌子,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電信網絡渠道,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等防控產品,或者募集捐贈物資、在線診斷等方式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等虛假身份。
九、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囤積居奇,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十、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和防疫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壞醫療防疫財物和設施的。
3.不配合防疫有什麽處罰?
1.不配合防疫工作,將受到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2.經醫院確診的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治療期滿前離開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故意傳播病毒等行為,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故意隱瞞在疫情重點地區的居住史,導致他人感染病毒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30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