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為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明確建築施工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第壹條第二條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築施工企業設立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建築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實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並及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者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四)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和交流;
(5)協調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六)制定企業安全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加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法查處情況;
(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評表彰工作;
(十壹)建立企業在建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二)對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業績和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進行考核和評價;
(十三)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四)企業明確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閱在建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
(四)監督勞動者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五)有權對安全生產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予以糾正或者當場作出決定;(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七)有權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舉報或者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八)企業明確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並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1)施工總承包企業:壹級資質不少於6人;具有壹級資質的人員不少於4人;二級及以下資質企業不少於3家。
(2)施工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壹級資質不少於3人;二級及以下資質企業不少於2家。
(3)具有建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不少於2人。
(4)建築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地區公司等大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於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對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聘任制。建設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成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築工程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壹條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五)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六)開展項目安全教育和培訓;
(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八)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專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有以下主要職責:
(壹)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3)有權糾正或調查操作人員的違章行為;
(四)有權責令立即整改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總承包單位配備的專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築工程、裝飾工程按照建築面積:
不少於65,438+0和65,438+0,000平方米的工程;
2、1萬~ 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項目不少於3人,並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土建工程、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格計算:
金額為1和5000萬元的項目不少於1人;
2、5000萬~ 654.38+0億元項目不少於2人;
3、1億元及以上項目不少於3人,並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分包單位配備專職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專業承包商應至少配備1人,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數量和施工風險而增加。
(2)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不足50人的,配備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 -200人的,應配備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根據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風險的實際情況增加,不低於工程施工人員總數的5‰。
第十五條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有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裝備標準基礎上增加。
第十六條施工隊伍可以設立兼職安全檢查員,對其作業場所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對兼職安全檢查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對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建設部門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建企[2004]21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