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房地產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房地產法是指調整不動產關系的壹切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民法、經濟法關於調整不動產的規定,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規定,以及房地產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狹義的房地產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的統壹調整城市房地產關系的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我們可以把房地產法理解為調整城市、農村土地和房屋關系的法律整體。其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項:(1)土地與房產的關系。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財產。它們是房地產經營活動的基礎。(2)土地利用與管理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特別保護、土地開發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審批、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等。,有的屬於市場行為,有的屬於政府行為,有的屬於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的結合。(3)城市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的關系。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住房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出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它包括開發和交易。(4)城市房地產管理的關系。城市的整體規劃,公房私房的管理和監督,這些都是政府行為。(5)城市物業管理關系。物業管理公司與物業所有人(即業主)和使用人之間,在住宅小區的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和管理工程的維護、修繕、整治中發生的壹系列社會經濟關系,也可以歸結為廣義房地產法的調整。
二、基本制度
1,房地產法可以表述為壹部系統的法律,即《房地產法典》;也可以由多個不動產法律規範構成壹個整體。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後壹種立法模式。
2.廣義房地產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壹是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二是關於房地產開發利用的規定;第三,關於房地產交易的規定;四是國家對房地產行業及其市場實施管理的規定;第五,關於社會化、專業化物業管理的規定;
3.按其內容分布,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應由三步立法構成:綜合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特別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住房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和辦法;相關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其中有兩部基本法:1998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概念。經過法律調整,房地產關系上升為不動產法律關系。不動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動產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
內在的特性
(1)主體,即不動產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既是權利的享有者,也是義務的承擔者,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民個人。(2)客體,即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壹般來說,物分為土地和房屋,屬於不動產。還有行為。(3)內容,即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是不動產法律關系最基本的要素,也可以說是雙方關系的立足點。
四、基本原則
(1)土地所有權原則。社會主義經濟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土地不僅是資源,也是資產。我國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國家可以依法征用集體土地,征用後轉為全民所有。中國大陸不再存在土地私有制。(2)土地有償使用原則。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包括有限使用。經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人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企業。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保護土地和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已經成為中國的壹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我們必須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耕地給予特殊保護,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4)房地產綜合開發原則。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在實際操作中,三者之間可能存在矛盾,不均衡。換句話說,有時候進退兩難。我們的任務是爭取“三位壹體”和相互促進,註意防止壹個事物顧此失彼。(5)城市住房商品化原則。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支持發展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逐步推進城鎮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6)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鑒於房地產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房地產市場交易的高利潤和高風險,房地產活動不能太死,也不能放任自流,尤其要警惕“泡沫經濟”的成分。因此,科學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觀調控為導向,適當放開,由市場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