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質量問題,開發商要保修。
壹般質量問題有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房屋通常質量的,買受人可以拒絕驗收,出賣人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重做並賠償損失。逾期交貨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如果交貨後出現質量問題或暴露出隱藏的缺陷,賣方應承擔保修責任。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間的修理費用和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房屋質量不合格的,業主可以拒絕收房,提出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如果交付後的房屋質量經核實確實不合格,買受人可以主張同樣的權利。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如果房屋質量問題不過關,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解除購房合同。
3.逾期三個月以上交房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賠償違約金。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實質是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事先約定允許遲延交付的理由。該理由的成立將免除出賣人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因此其合法性和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的焦點。賣家通常采取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問題等。作為免責理由。
4.配套設施延遲或無法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遊泳池、道路、園林、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完備的基礎設施是買方正常生活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基礎設施,買方可能會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廣告中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購買和房價的,視為要約。賣方拒絕交貨或延遲交貨時,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裝修和設備不協調。
買賣合同往往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裝修材料和技術標準在合同附件三及補充協議中約定。交房時,買方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於是與賣方發生糾紛。材料和工藝標準以合同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房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當裝修中存在氨、甲醛、氡等有害物質,造成室內空氣汙染,危害人體健康時,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房屋相關資料不全。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政府機構權威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該房屋已通過竣工驗收;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數據可以用於權屬登記,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的誤差也可以確定;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後者是房屋的結構和性能及各部分(構件)的種類和性能。
7、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可以承擔銀行的抵押權、第壹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等多種權利;或者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購房者雖然收了房,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可能無法辦理,隨時會被真正的房主起訴。出賣人未提前告知實際情況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
房屋交付後,因出賣人的原因,超過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壹年,買受人未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在壹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
8、規劃、設計變更應通知購買者。
規劃涉及到房子乃至小區的整體環境和格局;設計與房子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大小、采暖方式有關。如果賣方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可能會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度和增值潛力,買方的購房目的也會受到很大影響,甚至受挫。因此,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買受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過程中發現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未提前或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並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9.前期財產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已經業主大會選聘,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在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召開前,必須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以依據首任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平時基本相同,買受人的權利義務也基本相同。他們可以接受物業企業的服務,同時應當受前期物業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的約束,按時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可以約定前期物業服務,但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10,納稅糾紛
賣方往往以繳納或收取相關稅費作為交付條件,而買方持相反意見,應具體分析。
二、房屋糾紛的訴訟
1,起訴的要件和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附專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訴訟材料。
2.區域管轄權
因房地產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訴訟時效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適用訴訟時效的壹般規定。訴訟時效可以中斷或者中止,但最多不能超過20年。債權人的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三、房地產合同違約應承擔什麽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合同違約時,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的具體法律責任有哪些?
1.房地產合同違約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在合同可以履行時,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對方的義務。
2.房產合同違約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當事人采取各種措施保證合同能夠繼續履行。
3.房地產合同違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壹款對損失賠償的概念界定如下: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4.房地產合同違約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違約方違反其合同義務而支付給守約方的壹定金額的金錢。
5.房產合同違約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定金違約金。
定金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預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擔保法》第89條規定了履約保證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