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者已經簽訂利益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和救助,仍就同壹信訪事項實施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因信訪違法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者被判處刑罰後拒不改變,繼續實施信訪違法犯罪行為的;對組織、指揮、勾結、煽動、資助非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要依法嚴懲。
不屬於信訪範圍。
1,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事務不歸信訪部門管。
2、已經或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解決。——訴訟、法律等其他法律途徑處理的事項,不予受理。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有處理意見且在審查期內,或者有審查意見且在審查期內。-在處理期間不會重復受理。
4、現有審查意見;未按規定期限申請復審或復審的。-已經結束的將不再被接受。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或者拖延;對於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可以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告知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引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壹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時,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投訴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壹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詢問、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明確責任。聽證會的範圍、主持人、參加人和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經調查核實,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壹)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要求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的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