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的婚內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的婚姻財產應根據其財產的性質進行分割。只有夫妻共有財產時才需要分割,個人財產直接歸個人。夫妻雙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規定:“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二、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定義是什麽?
夫妻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取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有財產。
三。婚姻財產分割協議
“協議優於法定”是民法中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
(1)書面協議
《民法典》規定,前款所稱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即使事後反悔,也要按照前述約定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協議形式。建議打算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盡量以書面形式擬定財產協議,內容明確,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為使協議真實反映雙方協商意見,必要時可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見證協議。
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財產糾紛的婚姻中廣泛使用。
(2)口頭協議
不使用書面協議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的。如果事先有口頭約定,只要雙方能就財產分割達成壹致,法律規定可以忽略不計。
但壹旦口頭協議的壹方拒絕認賬,就只能認定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依法進行分割。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 * *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幫助另壹方勞動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