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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制煙花被判刑的79歲非遺傳人後來怎麽樣了?

河北趙縣79歲的楊風神是“省級非遺傳承人”,因為他繼承了流傳數百年的制作煙花的技藝,但他也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判刑4年6個月。最近,他的辯護律師解釋說,非遺傳承人制作煙花與法律的沖突在於缺乏資格或許可。當地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煙花爆竹生產許可證不能由個人取得。

自去年2月19日在河北趙縣南楊家莊村廟會上被拘留,到今年4月20日趙縣人民法院壹審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已經過去了壹年多。趙縣五道古火會代表性傳承人楊風神,年近八旬。

4月28日,記者從趙縣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楊風神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壹審獲刑四年六個月,壹審判決書已送達楊風神本人。目前,楊風申已上訴至石家莊中院。

趙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冀0133第4號)顯示,被告楊風申,男,1938年7月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趙縣趙州鎮南楊家莊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於2065438年2月19日被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9日被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65438年2月19日,被告人楊風申因組織部分村民在楊家莊村楊光偉舊住宅區非法制造煙花爆竹被舉報。警員當場檢獲15公斤煙火劑、200件成品(每瓶約1.46公斤)及其他原料及工具。繳獲的煙火被鑒定為爆炸物。

趙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風申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風神的辯護律師楊宇當庭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風神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實和性質沒有異議。但他提出,200個成品禮品花瓶中的火工品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爆炸物,被告沒有在人員集中的區域制造爆炸物。被告制造煙火不是為了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是在手持“五古火”時燃放。

楊宇還稱,被告人楊風申主觀惡性較小,只是因為其文化程度不高,觸犯了刑法。被告認罪態度較好。犯罪的時候已經滿七十五周歲,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因此,對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趙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風申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楊家莊村楊光偉舊住宅區非法制造煙火藥15公斤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節嚴重,應予懲處。被告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適當,應予采納。

4月29日,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其歷史傳承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在壹定範圍內發揮著促進社會穩定、團結和凝聚人心的社會作用。從不同角度看,同壹無形物品具有不同的價值功能,對無形物品的識別主要依據其核心價值。

該負責人表示,五道古火祭項目的認定考慮到了火藥制作的危險性,但火藥制作只是整個民俗活動的組成部分,項目在當地民俗社會中的作用才是主要價值,因此其範疇屬於民俗而非傳統技藝。並且該項目之所以流傳至今,是因為有壹定的自控和預防措施來保證安全。

該負責人舉例說,火藥是中國古代四大發明之壹,在已公布的國家和省級名錄中,也有不少與火藥相關的非遺項目。國家級項目有煙花爆竹制作技藝(南漳景虎火、萬載花炮制作技藝、萍鄉花炮制作技藝、浦城桿火技藝、煙花爆竹制作技藝)、藥木偶戲等。、省級名錄項目有井陘北秀林火把節、李。

此外,該負責人認為,對於珍貴的非遺項目,應加強保護。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也要遵守法律,壹方面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另壹方面也要遵守現有的法律法規,涉及火藥等危險爆炸物的要在公安部門備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工作中,確實缺乏關於火藥這種危險爆炸物的具體適用的法律解釋。但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不能因為有壹定的危險性而否定,更不能因為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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