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是2065438+2006年8月通過的第九次修正案。現行刑法對75歲以上老年人的刑事處罰做了詳細規定。現行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解決老年人犯罪處罰的“兩難”問題,需要打擊和預防並重。
1.在打擊方面,重點是把握老年人犯罪的處罰尺度。雖然老年人犯罪後不適合被拘留或者監禁,但是不被拘留或者監禁不代表不被懲罰。不僅警告、罰款等處罰方式仍然可以適用,還應對老年違法者進行必要的行為控制,如監護隔離、限制居住、限制特定活動、參加社區服務等。司法實踐表明,只要懲罰的後果大於違法犯罪帶來的收益,懲罰就能發揮其預防功能和作用。懲治老年犯罪者,即使是輕刑,也足以防止其再次犯罪,還能起到預防和震懾犯罪的作用。
2.從預防方面來說,通過普及法律知識來遏制老年人犯罪,應該是全社會的知識。防止老年人誤入歧途,是對老年人權益的最大保護。不可否認,壹些老年人過去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進入老年後被社會邊緣化。他們往往更偏執,更有可能觸犯法律。現在社會普法的重點往往是青少年,很少開展預防老年人犯罪的宣傳教育。因此,在全社會開展法制教育,我們不能忽視那些為我們的社會做出貢獻的老年人。
如何認定老年人的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依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定罪,量刑也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和陜西意義之分,這裏所說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的總和。它不僅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還包括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依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查明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誰受什麽樣的心態控制,對什麽樣的對象實施了什麽樣的危害行為,造成了什麽樣的危害結果,侵犯了什麽樣的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由法律規定並經司法機關確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犯罪性質,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麽罪,應當設定什麽罪名。
3.犯罪的情況。刑法中有兩種犯罪情節:
壹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是犯罪的必備要件;另壹種是量刑情節,是指除基本事實外,影響犯罪、說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事實。
4.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社會危害程度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是否以及如何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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