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實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加強建築工程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提高質量責任意識。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五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下列方式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壹)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商完成的建築工程分割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商;
(二)將單項工程的勘察或設計分成若幹部分進行承包的;
(三)專業工程不符合工程需要,單獨發包的。第六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承包人提前發包。建設單位應當向承包商提供及時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建設單位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工程質量保證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建設單位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項目批準文件;
(二)工程勘察文件和勘察設計合同復印件;
(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主要初步設計文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
(5)結構計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查結論;合格的,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大型或者技術復雜的建設項目的基礎部分施工圖設計文件可以先行審查,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第九條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結構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提高或者降低裝修標準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增設外部物體和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進行統壹設計。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承重結構、原設計立面、顏色和外觀格式。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監理:
(壹)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基礎設施和公共建設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和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項目;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建設的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國家監督的建設項目。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勘察設計。
專業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按照專業規劃的要求進行。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文件深度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