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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壹定規模和旅遊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命名和劃定,供人們遊覽、觀賞、休閑和開展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並將風景名勝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福州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管理工作。縣(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縣(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實施與風景名勝區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風景名勝區申報;

(三)組織風景名勝區規劃;

(四)組織風景資源的調查和評價;

(五)監督檢查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城鄉規劃、建設、城管執法、國土資源、林業、水利、文物、環保、旅遊、宗教等部門和景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景區管理工作。第五條風景名勝區根據其景觀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遊覽規模和條件等因素,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市縣風景名勝區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行使人民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開發和利用實施統壹管理。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

(三)保護風景名勝區及其生態環境;

(四)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五)制定景區管理制度,負責景區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景區安全工作,定期檢查景區安全狀況,保障遊客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風景名勝區管理必須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風景名勝資源嚴格保護、統壹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風景名勝區實行風景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和評價。第九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在市、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在風景名勝區批準後兩年內完成。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劃定風景名勝區範圍和外圍保護地帶,核心景區也應當在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明確劃定。第十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公布。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壹般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壹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按規定程序報批。詳細規劃應當報同級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有計劃、有步驟地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選址、定點、設計方案應征求景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並按法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不得設立與資源保護無關的賓館、招待所、飯店、學校、度假村、療養院、娛樂場所等項目。第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進行建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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