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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和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壹、關於贍養義務和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變它,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來限制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老年人護理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樹木和牲畜,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第二,法律是否規定晚輩有贍養長輩的義務?

贍養是指子女或晚輩在物質上、生活上對父母或長輩的幫助。包括兩種情況:

(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子女應當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情感上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父母。

(2)晚輩對長輩的支持。根據法律規定,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死亡的祖父母。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就是孫子孫女必須負擔得起,爺爺奶奶的孩子已經去世。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3.姐姐對弟弟的贍養義務有法律規定嗎?

1.兄弟姐妹包括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壹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該由父母撫養,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壹定的條件和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會有附條件的贍養義務。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之間贍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兄弟姐妹關系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同輩的最密切的血親。對於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系的被收養的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他們之間也會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2.兄弟姐妹承擔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有三個條件:

(1)兄弟姐妹應該買得起。如果他們自己的生活難以維持,或者只能滿足基本需求,那麽他們就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2)父母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父母有能力贍養的,兄弟姐妹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3)弟弟妹妹未成年。如果弟弟妹妹已滿18周歲,即使不能養活自己,也沒有贍養義務。以上三個條件應同時滿足,否則兄妹之間的扶養義務不能成立。

3.弟弟妹妹對哥哥姐姐承擔贍養義務有三個條件:

(1)兄弟姐妹由兄弟姐妹撫養長大。如果兄弟姐妹未能履行贍養義務,兄弟姐妹在法律上沒有義務贍養他們。

(2)兄弟姐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他們自己的生活難以維持,或者只能滿足基本需求,那麽他們在法律上就沒有贍養兄弟姐妹的義務。

4.父母對配偶有哪些贍養義務?

對配偶父母的贍養義務問題,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這裏的贍養是指贍養人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被贍養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幫助和照顧老年人。子女是指依法負有撫養義務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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