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行為,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財產利益的,或者壹方有法定贍養義務,需要醫療的,另壹方拒絕支付相關醫療費用,請求分居的。
壹、夫妻財產分割的含義和特征
夫妻財產分割是指夫妻壹方因法定事由,為維護各自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分割夫妻財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的夫妻財產制度。當丈夫或妻子侵權時,受害方可以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利用這壹制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過去只有解除婚姻關系才能分割財產的不足。這壹制度有以下特點:壹是主體要求丈夫或妻子有婚姻關系。這裏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登記的婚姻關系和事實婚姻關系,不包括非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之間的同居關系,包括1994+0後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二、時間維度:婚姻關系的存續時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自婚姻成立即依法辦理結婚手續、取得結婚證件或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時起,至夫妻壹方或雙方死亡後婚姻自然終止,或同意離婚,或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時止的期間。特別需要強調的是,* * *之間分割財產後,雙方仍維持夫妻關系。第三,法定特征。夫妻財產分割不是夫妻協議產生的,而是合法的。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才能依法提出申請,即必須具備《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重大事由。第四,司法適用的被動性。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分割雖然因為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分割財產的權力,但法院受理後,法官還必須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最終通過判決確定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從而決定是否允許分割財產以及如何分割。
二、夫妻財產分割原則
關於夫妻財產分割原則,可以參考我國《婚姻法》和《民法典》頒布前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也可以考慮夫妻財產分割以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為基礎的倫理特征。第壹,要體現夫妻關系的倫理特征。婚姻關系既包括夫妻人身關系,也包括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分割涉及夫妻財產關系,也要體現婚姻的倫理性。第二,要體現夫妻平等的民法原則。夫妻財產關系屬於民法的範疇。分割夫妻財產時,自然要堅持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夫妻雙方對* * * *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堅持這壹原則,是實現《民法典》第1055條規定的夫妻平等處理歸* * *所有的財產的權利的基礎和法律保障。第三,要體現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家庭關系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家庭關系中的弱勢壹方。夫妻共同財產不僅由夫妻共同使用,還用於撫養和照顧未成年子女。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遵循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結合未成年子女學習、生活、教育的需要,明確夫妻分割夫妻財產後對子女撫養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宜照顧未來在子女撫養方面承擔更多義務的壹方,適當分割更多財產,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四,要體現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夫妻財產分割壹般是夫妻壹方有嚴重過錯,如轉移、變賣、揮霍夫妻財產等。分割夫妻財產時,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適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財產。另壹方面,從法院實踐來看,大多數請求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告由於同壹財產被另壹方控制,處於弱勢地位,以至於他們的基本生活費和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的撫養費難以得到保障。《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夫妻財產分割制度,為經濟困難的壹方提供了財產權救濟渠道。第五,要體現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婚姻家庭法屬於民事範疇,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前提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應當在法律範圍內尊重家庭成員的意願。法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尊重雙方的意願。在訴訟過程中,夫妻經協商達成協議,且該協議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可以按照夫妻的約定分割財產,這也體現了協議優先於法律的原則,也可以更合理地分割同壹財產。
三、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原因
《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在婚姻關系期間,丈夫或妻子可以要求分割同壹財產。但法院只有在滿足這兩個法定事由,同時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會允許夫妻分割婚內同壹財產。壹是丈夫或妻子的行為要求嚴重損害夫妻財產利益。《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第(壹)款規定:“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 * *財產或者偽造* * *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民法典65438+這些具體行為包括隱匿、轉移、變賣、銷毀、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隱瞞是指夫妻壹方以欺騙手段隱瞞另壹方,進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轉移是指丈夫或妻子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財產轉移給他人或轉移到其他地方,包括丈夫或妻子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將夫妻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以及將實物轉移到其他地方。出賣是指丈夫或妻子未經對方同意出賣夫妻財產,出賣夫妻財產所得歸個人所有。損害是指丈夫或妻子故意損壞財產,從而降低財產的價值。揮霍是指丈夫或妻子未經另壹方同意,不顧家庭經濟狀況,花費同壹筆財產,如花費壹大筆錢購買超出家庭經濟能力的珠寶、字畫,或將名車、房子等大量財產贈送他人。偽造債務是指夫妻壹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編造不存在的債務或者任意誇大債務數額,以夫妻財產清償偽造的債務,從而占有夫妻財產。在無過錯配偶有證據證明上述法定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直接分割夫妻財產。根據這個理由,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如果丈夫或妻子的主觀心態是故意,如果行為是由於過失,那麽另壹方不得起訴要求婚姻分割;二是丈夫或妻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心態,壹方為了增加夫妻財產而將財產轉移給他人的,不屬於提起分割夫妻財產的法定理由;三是丈夫或妻子實施上述行為時,對方並不知情,或實施欺詐行為騙取對方同意。二是夫妻壹方拒絕支付另壹方法定贍養權利人的醫療費用。這種情況會嚴重影響壹方履行贍養義務,也會對親屬之間的感情產生負面影響。這個法律原因有三點需要註意:第壹,壹方的法定義務是指廣義上的贍養,不僅限於同齡人之間的贍養,還包括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或子女的贍養。其次,丈夫或妻子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應當患有嚴重疾病。這裏說的重大疾病,可以借鑒保險行業界定的重大疾病範圍。壹般認為,心臟病、腫瘤等需要長期治療、醫療費用高或對生命健康構成威脅的疾病為重大疾病。相關醫療費用是指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費用。最後,丈夫或妻子必須是主觀上不願意支付,而不是客觀上無力支付。比如,丈夫的父親查出患有尿毒癥,丈夫認為自己的經濟條件比弟弟妹妹好,想承擔更多的醫藥費,但妻子不同意,認為必須和弟弟妹妹把醫藥費拉平,他才會出錢。面對這種情況,丈夫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婚內財產,用個人財產支付父親的醫療費用。
四、夫妻財產分割的對象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財產時,要註意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盡量減少對夫妻未來生活的不利影響。壹、財產和債務劃分的原則和具體方法。在婚姻財產分割中,雙方約定婚前和婚後的財產歸雙方所有,所以不僅分割婚後所得財產,也分割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混合財產制,雙方壹部分財產歸個人所有,壹部分財產歸* * * *所有,那麽很難只分割約定歸* * * *所有的那部分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那麽分割的對象就是婚後所得的全部財產。夫妻之間就財產的壹部分歸壹人所有還是歸* * * *所有發生爭議的,主張財產歸自己所有的壹方會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法院可以認為財產是夫妻分割的。1.房產分割:婚姻財產的分割是在維護婚姻的前提下進行的。為了維持婚姻關系的健康發展,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應該考慮到,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說,房子是夫妻財產中最有價值的部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贍養長輩、照顧子女的地方。訴訟中,如果雙方都不主張分割房屋,法院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分割房屋。因為不分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夫妻關系的進壹步加強。夫妻要求分割房屋的,房屋為夫妻雙方共有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法院將決定他們各自的份額。在房屋歸夫妻壹方所有的情況下,分割房屋時,另壹方應當保護* * *共同居住房屋的居住權。2.其他類型資產的分割:除此之外,現金、有價證券、知識產權、股權等其他資產對婚姻關系的維持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因此,在分割此類資產時,可以采取與離婚時相同的處理方式,即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價格補償。3.債務分割:夫妻財產分割時,上述正財產和負財產都要分割。這裏的負財產指的是夫妻債務。夫妻雙方都有足夠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先扣除或者清償債務,剩余部分再由夫妻分割。如果夫妻* * *擁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麽債務就應該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讓雙方以各自未來的收入來清償債務。二、家庭生活費和贍養義務夫妻* * *以財產和* * *以債務分割後,夫妻雙方實際上進入了夫妻各自財產制領域。從此,各自的收入歸對方所有,夫妻雙方從壹個經濟實體分離為兩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經濟權利和義務相互分離。但婚姻關系依然存在,夫妻雙方仍然要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和撫養子女的義務。法院應當在考慮夫妻雙方財產狀況和收入能力的基礎上,確定夫妻雙方應分別承擔的子女撫養教育費用和家庭生活費,並在判決書中載明夫妻雙方各自支付的數額、期限和支付方式。夫妻壹方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證夫妻雙方平等履行家庭經濟義務,維護被贍養人的正常生活。
五、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效力
夫妻財產分割有兩種法律效力:壹是對內效力,即對夫妻雙方的約束力。壹旦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管理共同財產的壹方應向另壹方支付判決確定的金額。同時,此後夫妻間實行了各自財產制,不再適用原來的約定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財產分割後,夫妻對各自的財產行使權力。由夫妻壹方承擔的債務,另壹方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夫妻之間仍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這種義務並不隨著夫妻財產的分割而終止。二是對外效力,即財產分割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約束力。夫妻財產分割後,丈夫或妻子對第三人負有債務,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被分割,對其具有約束力。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為善意第三人,對債務人與其配偶的財產分割不知情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夫妻財產公示制度,第三方很難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共有還是分別所有。因此,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間分割婚姻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舉證。夫妻不能證明債權人知情的,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