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等方式錄用,並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3.協警的崗位是輔警隊,屬於專業群防群治隊,不具備行政執法權。從機構性質來說,雖然聯警隊屬於財政補貼的機構,但並不是壹級授權聯防隊。警察協管員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開展所有工作。
從法律上講,警察只有權利,沒有權力,這種權利與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沒有區別。合同制警察壹般是事業單位編制,比如鐵路警察和大部分空警。
目前,部分省區已將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納入事業編制工人身份,人員編制須報同級政府編制辦公室和人力資源局批準後方可招聘。輔警的經費和工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方面的作用,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七條
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輔助工作:
(壹)協助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救治、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控、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調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三)協助做好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執行的工作。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八條
在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與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相關的輔助工作:
(a)協助防止和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動;
(二)協助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協助偵查、封堵、監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
(五)幫助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對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並公開毒品調查情況;
(七)協助管理監督治安;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和邊防檢查工作;
(九)參加滅火救援,協助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壹)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