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隱私權是公民享有個人信息、平靜生活和決定私人事務的壹項重要民事權利,包括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幹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人格權,其性質是絕對的,其核心內容是根據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的隱私,其他任何人都有義務不得侵犯。然而,在當今的信息社會中,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們的隱私日益受到侵犯的威脅。據了解,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侵犯公民隱私權損害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隱私糾紛增加的原因是許多人特別是壹些新聞媒體對公民的隱私和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沒有正確的認識,甚至錯誤地認為我國法律沒有明確保護個人隱私權,以至於侵犯他人隱私權是違法的。事實上,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已經從被動保護演變為主動保護。我國采取間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經形成了多層次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保護我國憲法雖然沒有對隱私權作出明確、直接的保護性規定,但從其他方面間接肯定了公民隱私權的不可侵犯性。《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這裏的“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包括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當然也包括通過公開他人隱私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個人生活的壹些法律也屬於個人隱私。該條保證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受非法幹擾,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憲法第40條還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竊聽電話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為。《憲法》通過禁止這些行為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在我國,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追究侵犯隱私權的刑事責任來實現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規定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所有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中,民法是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門。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作出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不可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二是通過確定侵犯隱私權的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三是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他人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行政法規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新聞、出版、廣告、宣傳、廣播、電視、電影、醫療衛生、檔案管理、郵電通信、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的行政法規都有關於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例如,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任何報紙不得刊登任何內容,包括誹謗或侮辱他人以及法律禁止的其他內容。國家通過追究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來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訴訟法中的隱私權保護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壹般原則,但對於壹些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國部分訴訟法規定不適用公開審理。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也規定,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審判不公開舉行。這些規定實際上是對公民隱私權最明顯的司法保護。
我國其他法律中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後,幾乎所有與保護民事權利有關的法律都有關於隱私權的規定。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和消費者的隱私權作了明確和專門的規定,進壹步完善了中國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