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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東鄉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水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水法〉辦法》,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規劃、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水工程是指開發、利用和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的各類工程。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並監督實施水資源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水資源綜合調查,負責水質監測、調查和評價;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

(四)水資源統壹配置、水資源供需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

(五)負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組織實施水工程,指導水庫、電站、農田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安全監管工作;

(六)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水資源費和水費的征收、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水害防治,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水汙染防治工作;

(八)組織實施水行政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水事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自治縣的水資源管理應當有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綜合規劃是指總體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是指城鄉綠化、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供水、灌溉、水力發電、防洪抗旱、水資源保護等規劃。第六條水資源綜合規劃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大夏河、洮河、八斜河的綜合規劃,不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對臨夏回族自治州其他行政區域取水或者生態有重大影響的界河,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按程序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其他市州取水或者生態有重大影響的界河,應當按程序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的水資源規劃是縣、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發展規劃,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和水汙染的基本依據。

水資源規劃的修改和變更,由原規劃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采取優惠政策,鼓勵縣內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合資、獨資、投資或租賃、購買水工程,開發利用水資源。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發揮綜合效益,滿足城鄉居民生產和生活用水,並統籌考慮農業、工業和其他行業用水。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項目,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條自治縣實行有償用水制度,逐步實現計量收費。第十壹條從河流、水庫和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並繳納水資源費。第十二條下列情況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索取的水;

(二)農村家庭生活和畜禽飲用少量水;

(三)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的臨時應急用水;

(四)為消除對公眾安全或者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第十三條自治縣征收的水資源費按民族自治地方留成比例照顧,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第十四條已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取水許可證,應當按規定取水,自覺接受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工業用水定額,核定取水單位的許可水量,在許可水量內取水的,按照規定價格收取水資源費。超過核定水量的,應當按累進加價收取水資源費。

鼓勵取水單位通過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生產效率等方式節約用水,保護其節約用水的收益。第十五條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經常性的節水教育,提高全民節水意識,實行節水目標責任制。

取水單位應當編制用水計劃,供水單位應當按計劃供水,並加強農業、工業等行業供水管網和水系統的管理,減少水資源損失。

農業用水要積極采取防滲措施,逐步推廣噴灌、滴灌、管灌等節水灌溉新技術,提高水的利用率。

工業用水應該計量和固定,並鼓勵循環利用。

居民生活用水應當實行計量管理,采取各種節水措施,防止水資源浪費。

因特殊需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供水能力發生變化時,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限制或者調整各類用水戶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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