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
壹、事故簡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某電廠5、6號機組續建工程發生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第二,事故發生了
深圳某電廠5、6號機組續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築公司承建,工程主體為鋼結構。6單元東西向(A ~ B軸)鋼屋架跨度27m,南北向(51 ~ 59軸)長度63m,***7縫,鋼屋架間距9m,屋架上弦高度33.2m,屋架上部為鋼檁條,間距2.8m,檁條上部鋪鋼板瓦。截止2002年2月20日,共鋪設565438 ~ 52根豎井1個接頭。2002年2月20日,繼續進行鋼板瓦鋪設作業,從靠近A軸的52 ~ 53軸之間的位置開始鋪設1板,但第二塊板沒有固定就開始鋪設。為了省事,第二塊板和第三塊板同時鋪在壹起。由於兩塊板面積大,重量增加,操作不方便,五個人在鋼檁條上使勁推。由於上方作業人員未系好安全帶,下方未設置安全網,3名作業人員從屋頂(+33m)墜落至汽機平臺(+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鋪完1板後,沒有用螺絲固定就鋪了第二塊板,作業時又鋪了兩塊板,給連續作業帶來了危險。
2)操作人員未按要求將安全帶系在安全繩上。
2.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安全防護措施過於簡單。鋼結構吊裝是危險的高空作業項目,必須充分考慮防護措施。
2)安全教育不到位,操作人員安全意識薄弱,未掛安全帶時因疏忽或掛好安全帶後操作不便而缺乏其他防護措施。且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3)缺乏對現場的檢查,沒有人制止工人的違章操作。
4)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按規定在高大鋼屋架上作業時,節間應設置安全平網,但此工作場所未設置。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
這起事故是壹起責任事故。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審查作業人員資質,未進行作業前培訓,未按施工工藝采取綜合防護措施。該計劃過於簡單,導致在發生事故時失去保護。
1.施工項目負責人在編制施工方案時采取的安全措施過於簡單,沒有全面考慮施工工藝,施工前沒有向操作人員進行交底,強調操作程序和必須系好安全帶並進行檢查,導致鋪設第二塊板時發生事故,應負指揮責任。
2.施工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公司管理失誤、方案編制後未批準、操作人員未經過培訓、現場作業違規行為未能及時制止負主要管理責任。
五、事故預防對策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所有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並經上級技術負責人批準,項目負責人的指揮行為應納入規範化管理。
2.加強各級人員的安全教育。各級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與建築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並認真總結和完善。加強對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
3.確保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及時到位。
4.加強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安全隱患。
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2
事故發生後:
2065438+2002年4月28日19: 00左右,某船務公司黃海工程處壹隊三名施工人員租出壹臺三跨80噸龍門吊的底部,將放置在支架頂部的DN0060船646節脫鉤。在拆除最後壹個吊點時,支撐段壹名吊車司機吊起鉤頭帶動前期拆除的另壹個索具快速旋轉,隨後兩名施工人員配合拆鉤作業墜落(4米高空墜落),被送往醫院救治:1名工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1名工人頭部受傷。
原因分析:
被害人張某某、受傷人張嚴重違紀。他們在穿越分段護欄邊緣的弧形部分配合提鉤作業時沒有系好安全帶。他們的安全意識極差,忽視高空作業過程中的墜落安全風險,嚴重違反了登高作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最終導致墜落過程中失去有效的安全防護,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黃海工程部保障科裝配工鄒某某責任心極差。他未經批準就開始暫停作業,特別是在分段吊裝過程中擅離職守,沒有給吊車司機和配合公司的操作人員發出停止等待的正確指令。問題嚴重嗎?無為?行為,以及未能有效指揮和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行為,導致起重機作業現場處於失控狀態,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壹個主要原因。
黃海工程處保障科吊車司機李某某,在作業過程中隨意聽從非起重指揮人員指令,盲目操作吊車,嚴重違反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此外,在完全清楚提升鋼絲繩卸扣未拆除的情況下,仍采用二檔快速提升方式進行野蠻操作,最終導致仍連接的鋼絲繩受力坍塌,以及前期拆除的壹個索具快速旋轉,將兩名操作人員掃倒在地,也是本次事故的另壹個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安全帶的,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3米以上施工嚴重違規不系安全帶的,壹經查處,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辭退,同時對責任班組長和附近可查到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員進行聯合考核。
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3
2001 12.30上午10左右,A公司工人李在1.7m腳手架上測量鋼筋尺寸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落,導致頭部受傷。經醫院搶救,無生命危險,但腦部受損。受傷人員在工作時應按照規範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上述兩個案例有如下相似之處:操作者在操作時,離墜落基準面的高度小於2m,但都發生過墜落事故;操作者本人按要求戴頭盔,結果卻是壹死壹傷。
原因壹:忽略了準高空作業的特殊性——可能墜落。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對高處作業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從墜落高度基準面可能墜落2m以上(含2m)的,稱為高處作業。對施工現場高空作業如何進行安全防護有了明確的規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人員對於基準面2m以上的高空作業安全防護技術有法可依,操作人員有章可循。但對於準高空作業如何進行安全防護,沒有任何規範或標準明確提及。所以有些管理者把高空作業當成普通的平地作業,只要求操作人員按照規範的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操作人員使用的簡易操作平臺只是為了立足,沒有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其實,準高空作業和高空作業有壹個相同點——墜落的可能性,而相同點恰恰是準高空作業和普通平地作業的區別。這種特殊性決定了準高空作業既不是普通的平地作業,也不是高空作業。如果將高空作業視為高空作業,提高安全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實際,會給正常生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視為普通操作,會降低安全防護要求,也不符合實際,差之千裏。當然,上述事故也會發生。
原因2:操作人員佩戴的安全帽有缺陷。
在高處作業分類標準的編制中,已經提到了2m以下墜落死亡事故占1983之前總死亡事故的7.103%,這並不代表2m以下沒有死亡事故,也說明2m以下墜落死亡事故都是顱腦損傷造成的。由此可見,在2m以下的準高處作業,並不是沒有危險,或者沒有發生致命事故的可能性,而是事故的嚴重程度是由受傷部位決定的。腦損傷是準高空作業墜落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保護大腦尤為重要。目前,操作人員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是保護腦損傷的主要措施。在上述兩起事故中,操作人員都按照規定正確佩戴了安全帽,但也沒有逃脫厄運。這不禁讓我們懷疑他們戴的頭盔的防護效果。
眾所周知,人體在側身向前摔倒時,其自我保護能力遠遠強於向後摔倒時。所以人體向後摔倒後頭盔對頭部的保護作用更重要。但現在使用的頭盔大多存在操作者後仰摔倒時大腦無法得到充分保護的缺陷。頭大的操作者在後仰時可能直接碰到墜落基準面,後果更嚴重。因此,今天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在操作者後退時充分保護他。
原因三:工作環境復雜,操作人員準高處作業機會多,準高處墜落可能性大。
在施工現場安裝和拆卸時,工作環境復雜,相當長時間在準高處作業,工作點移動頻繁,每個準高處作業時間相當短。這種工作性質無疑增加了操作人員時刻得到相對穩定的防護措施的難度。此外,墜落高度在2m以下的墜落事件時有發生,其他部位受傷壹般不會造成太嚴重的後果。所以從管理人員到操作人員,對高處作業的危險性都沒有足夠的認識,總認為墜落到2m以下不會太危險。因此,當操作人員在2m以下的高度作業時,管理人員對他們的要求較低,操作人員放松了要求,安全意識薄弱的操作人員可能會發生事故。
對策
以上三個原因中,我們不可能改變復雜的工作環境和特殊的工作性質。可以改進的是針對高空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們的對策如下:
1.加強安全教育,提高人們對高空作業危險性的認識。安全教育的目的之壹就是告訴或提醒大家有哪些危險。長期的高空作業教育使管理者和操作者清楚地認識到高空作業的危險性,但對準高空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夠。所以要加強這方面的安全教育,讓大家充分認識到這種危險性。只有在認識的基礎上,才能提高準高空作業的安全管理,改善簡單操作平臺無防墜落措施的現狀,進壹步認識到安全帶不僅用於準高空作業的防護,而且相當有效。。
2.改進安全帽現有的缺陷,使其能充分保護操作者的頭部,並將安全帽後側的安全距離和安全屏區別於前側和兩側對待。事實上,這壹缺陷是準高空作業事故的主要原因。因為大家潛意識裏都認為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下作業時,頭盔能起到足夠的保護作用,然而事與願違。
3.從技術層面杜絕風。制作安裝拆卸專用工具,減少準高空作業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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