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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為國務院200680號或88號文件(具體發文號不詳),關於企業改制。

級別:部長級

分類:綜合。全面的政策和法規

及時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5-12-19

實施日期:2005-12-19

到期日期:

文件編號:國辦發[200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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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SASAC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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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SASAC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SASAC《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的建議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實際工作中仍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不規範、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問題。為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健康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就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嚴格制定和審批企業改制方案

(壹)認真制定企業改制方案。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革的目的和必要性,被改革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等。重組的具體形式;重組後形成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債權債務的落實情況;員工安置計劃;改制、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操作程序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

(二)重組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並取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審批重組方案的單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外的部門和授權單位,下同)要認真審核,嚴防企業利用重組逃避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重組方案不予批準。

(三)企業改制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委發〔2005〕78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執行。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重組的企業,應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互聯網披露企業重組及投資者情況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在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通過向若幹具有相關資質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選擇投資者。企業改制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審批重組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者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含管理層)不持有企業股權的,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可授權企業法律顧問簽發。

(五)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否則不得實施改制。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務、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須事先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管理的審批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無國有股、無股份的企業),改制方案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建立相關的審批程序、權限和責任制度。

(七)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建立改制方案審批、資產核實、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進場交易、定價、轉讓價格、債權落實、職工安置方案等重要信息的檔案管理制度,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應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二,做好清產核資工作。

(壹)企業改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重組。要全面清理、清查、核實企業資產,進行實物盤點,核實賬目,核實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種對外投資、表外資產的清查工作,做好抵押、擔保相關事項的清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調整相關賬目。

(二)清產核資結果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審核確認並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後,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有效期內,企業實施改制時不再單獨組織清產核資。

(三)企業改制僅涉及引入非國有投資者少量投資,且企業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的,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不進行清產核資。

三、加強改制企業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壹)實施企業改制,必須由批準改制方案的單位確定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確定中介機構,壹定要調查了解其資質、信譽、能力;改制前兩年內在企業財務審計中有違法、違規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聘用;不得聘用參加企業上次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聘請同壹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二)財務審計應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資產減值準備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逐項審計並出具專項意見,連同審計報告壹並提交國有產權持有人作為重組方案的依據,不合理的減值準備應予調整。國有獨資企業實施改制時,已核銷的全部資產減值準備和全部資產損失影響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或折價的,已核銷的減值準備和全部資產損失必須移交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處理,國有產權持有人應當采取清理、追償等監管措施,落實監管責任,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國有控股企業實施重組,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和已核銷的資產損失,由國有產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協商處理。

(三)國有獨資企業實施改制時,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至企業改制後工商變更登記期間因企業盈利而增加的凈資產,應當上繳國有產權持有人,或者經國有產權持有人同意,作為改制企業的國有權益;因企業虧損而減少的凈資產,由國有產權持有人彌補,或由改制企業用以後年度國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彌補。國有控股企業改制時,改制後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至工商變更登記期間的凈資產變動,由改制前企業的產權持有人協商處理。

(四)非國有企業改制,改制前必須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不得以財務審計代替離任審計。離任審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及相關配套規定執行。財務審計和離任審計應分別由兩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並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五)企業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通過土地登記確認並明確處置土地使用權。進入企業重組資產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必須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備案。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批手續。

(六)企業改制涉及探礦權采礦權相關事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掛牌(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企業改制必須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探礦權、采礦權的處置方式。 但是,探礦權、采礦權不得單獨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由國家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處置審批手續。進入企業重組資產範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定價(礦業權評估結果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納入企業整體資產,經重組方案審批單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處置。

(七)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實物資產和資產。、未進入企業改制範圍的資產,改制企業不得無償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參照資產評估價格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有償使用費或者租賃費的計算標準。

(8)非國有投資者以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資產參與企業改制,國有產權持有人和非國有投資者雙方進入改制企業的資產在同壹基準日進行評估;如果壹方的資產已經過評估,另壹方可以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9)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債務履行、產權交易等過程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必須暫停重組並追查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壹)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公布。要向廣大職工講清楚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關於改制的規定,講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緊迫性和企業的發展思路。在制定改制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爭取廣大職工對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國有企業改制實施前,原企業應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等問題與出資人明確相關責任,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人員情況和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重簽辦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的延續;拖欠職工工資等債務及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措施。

(三)企業實施改制時,必須向職工公布企業的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4)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改制前留用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應當合並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聘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處理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繼續聘用的職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持有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不得強制職工將經濟補償金和其他費用用於對改制企業的投資或者借給改制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

(五)企業改制時,企業所欠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原則上壹次性付清。改制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五、嚴格控制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

(壹)本意見所稱“管理層”,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本意見所稱“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不包括對管理層實施的激勵性股份或股票期權。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施重組,應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等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股權。為探索實施激勵約束機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凡通過公開招聘、內部競爭等方式競爭上崗或為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營管理成員,,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但管理層持股總額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分類標準按照《統計局關於印發大中小企業統計分類方法(暫行)的通知》(資[2003]17號)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小企[2003]17號)

(三)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管理層成員,不得參與制定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轉換價格、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等重大事項。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合法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為標的物進行抵押、質押或折價融資,不得以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

(4)管理層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改制企業股權:1。對被審計改制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2.改制過程中故意轉移或隱匿資產,或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3.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審計和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和國有產權轉換價格;4、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制定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等重大事項的;5.無法提供持股資金來源的相關合法證明。

(5)涉及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的重組方案,必須對管理層成員不再持有企業股權的有關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企業股權後,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加強對改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壹)除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通過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購買資產按國家其他規定執行外,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律執行國辦發〔2003〕96號文件和本意見的規定:

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其全資、控股子企業,下同)增量引入非國有投資,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非國有投資者。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其非貨幣資產和非國有投資者設立新公司,並因此安排原企業部分員工在新公司就業。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現金出資與非國有投資者* * *設立新公司,並因此安排原企業部分職工到新公司工作的,除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定價程序外,執行國辦發〔2003〕96號文件和本意見的規定。

3、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其他相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外的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有關部門規定。

(二)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與非國有投資者協商簽訂合同和協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改制後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改制後需要履行的合同和協議,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負責跟蹤、監督和檢查,確保各項條款落實到位。改制後的國有控股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明確的企業發展思路和轉換機制方案,加快技術進步,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應重視工會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全面理解和正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的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改制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改制的工作程序,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對改制企業落實職工安置計劃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關心改制後企業的改革發展,督促改制措施的落實,幫助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改制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考慮企業、勞動者和社會的承受能力,妥善處理好地方原有政策與現有政策的銜接,防止產生新的矛盾。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國辦發[2003]96號文件、本意見和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糾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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