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是配偶,無權繼承和獲得補償。但是,肯定有壹個孩子。女方是孩子的母親,是法定監護人。除非有無法治愈的傳染病等無法撫養孩子的特殊情況,99%都可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通過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婦女可以管理孩子繼承的補償份額。壹般情況下,孩子繼承死者三分之壹的遺產,獲得三分之壹的賠償金,獲得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
具體法律分析如下: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1994年2月以後,不承認自然同居的事實婚姻,認定為同居。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05年的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是同居關系。
#################
法律依據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336 . html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法律依據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520 . html
第壹條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壹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 * *財產是指雙方管理、使用、所得、處分並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雙方所有的財產。雙方的同壹財產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壹,必須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同居前壹方取得的財產,解除同居後壹方取得的財產,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 * *財產。第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雙方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歸雙方以同壹方式所有,依照法律規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對方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同壹財產。
但必須註意的是,由於非法同居關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所以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不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非法同居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二十四條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辜第三人的原則,以有配偶者非法同居為由判決。所謂“壹般* * *都有”,就是不管比例如何,都有壹個壹般的* * *存在。與夫妻財產“* * *同* * *”和其他不相關的“* * * *”是不壹樣的。
#######################
死亡賠償金屬於死者的近親屬,壹般由第壹順序繼承人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分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不是配偶(只有夫妻關系才是合法配偶),她的私生子不影響繼承人的地位,因此,必須分給死者的子女。
如果是死亡賠償金,死者父母健在,壹般分為三部分,壹部分是死者父親,壹部分是死者母親,壹部分是死者子女。
但要考慮到對方的賠償不僅僅是死亡賠償金,而是各種賠償金的總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事故賠償可以分為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1.喪葬費:由繼承人平均分攤。但女方有相應費用的,應當先繳納自己的出資,再平均分攤。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全部由被撫養人分攤。從年齡上看,如果死者父母有收入,就不是死者的被撫養人,子女才是死者的被撫養人。所以壹般都是屬於孩子的,女方是孩子的母親。如無特殊情況,她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和撫養人,應由女方保管,用於孩子的撫養費用。
三、死亡賠償金:由所有近親屬分割,此處為三個第壹順序繼承人。死者父母子女均分,子女的份額由母親保管。
4.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女方有相應費用的,有權要求先支付女方費用。
法律依據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0210021 . htm
第二章法律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