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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減免項目有哪些?

1.對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按照有關規定(財稅[2013]第101號)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發[1995]079號)。

3.儲蓄存款利息免稅(財稅[2008]132號)

4.免除地方政府債券利息(財稅5號[2013])

5.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24號)。

6.五年以上唯壹自用住房個人轉讓所得(財稅字[1994]20號)

7.符合條件的住房贈與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78號)

(1)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的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8.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住房制度改革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房改成本價低於住房建造成本價或者市場價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7]第13號)

9.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61號)。

10.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部分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65 438+02]85號)。

11.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3.對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公務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實際發生情況調查計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稅發[1999]58號)。

14.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5.不計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6.育兒補貼(按地方標準),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7.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8.誤餐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9.對殘疾人、老年人、烈屬減免個人所得稅(見地方標準),僅限於勞務收入。具體收入項目有:工資、薪金收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函[1999]329號)。

20.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準予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的,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1.單位和個人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範圍內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2.個人實際領取(供養)原繳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破產的,對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 54 38+0]157號)。

24.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金(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發放的補助費用)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在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在計算其壹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財稅[2006 54 38+0]157號)。

25.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

26.救助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救助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對個人生活困難給予的補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7.養老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8.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者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號)。

29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30.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免征個人所得稅(2012號)。

31.按照國家統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退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32.軍人轉業費、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3.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4.見義勇為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35.個人取得單次有獎發票獎金收入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的,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財稅〔2007〕34號)規定的“偶然所得”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6.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財稅〔2000〕84號)之日起,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

37.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財稅〔2003〕26號)。

38.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在三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除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限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財稅[2017]46號)。

39.對持有《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的稅收政策或自主創業的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三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除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限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財稅[2017]49號)。

40.個人或個體戶從事養殖業、養殖業、飼養業、漁業,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4〕30號)。

4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財稅字[1994]20號)

4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財稅字[1994]20號)

4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等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財稅字[1994]20號)後是合理的。

44.外國企業支付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範圍的,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範圍,屬於外國公司、企業支付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經費,如差旅費津貼(住房費、交通費、郵電費)和公用經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往來必要的通訊費)等。,並由派出公司和企業出具證明。

45.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46.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特別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二)聯合國組織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

(三)為聯合國援助項目在中國工作的專家;

(四)捐贈國派往中國從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五)根據兩國政府簽署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不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待遇由本國承擔;

(6)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不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待遇由國家承擔;

(7)通過民間科研協議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待遇由該國政府機構承擔。"

47.個人因舉報和查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獎金(財稅字[1994]20號)

48.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財稅字[1994]20號)

49.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繳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發〔2008〕60號)。

50.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等公益事業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

51.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為職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照上述限額扣除。其中,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和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投資者、合夥合夥人和承包承租者。(財稅[201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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