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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土改頒布了哪些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不久,中國* * *生產黨就不失時機地提出並實施了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範圍最廣、人口最多的土地改革,從根本上推翻了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億萬農民在經濟上翻身,在政治上獲得新生,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正如劉少奇早在9月1948所指出的:“人民解放戰爭勝利後,我們將進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消滅封建主義。為了消滅官僚資本主義,官僚資本應該被沒收並歸國家所有。在完成這些革命任務之後,我們將在舊中國的廢墟上建立新民主主義的經濟。”

中國農村土地改革是由中國革命的性質決定的。中國農村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基本特征之壹。農村的封建地主階級是國民黨政權的主要支柱之壹。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推翻國民黨反動派,就必然要進行土地改革,消滅地主階級,促進農村社會生產力的顯著發展。

第壹,適時提出新解放不同階段、不同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時間、步驟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僅三個月,劉少奇就提出在全國有計劃、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土地改革運動。當時,在中國大陸新解放的地區,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土地和三億多人口的地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這不僅關系到飽受戰爭摧殘的國民經濟能否迅速恢復,而且直接關系到新生的革命政權能否鞏固,人民的勝利成果能否保存。因為中國的革命戰爭本質上是* * *生產黨領導下的農民革命戰爭。農民是革命戰爭的主力軍,農村人口占中國總人口的90%以上。因此,只有在新解放區繼續進行土地改革,徹底廢除幾千年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才能消滅舊的生產關系,解放農村生產力,獲得億萬農民對新政權的擁護,迅速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鞏固和維護新的革命政權,保存人民幾十年流血鬥爭取得的勝利果實。

1950 1在毛澤東、周恩來訪問蘇聯期間,劉少奇代表中央開始部署全國廣大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工作。4日,在中央起草的《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減租減息和公糧征收的指示》中,他提出:“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陜西、甘肅各省,應準備在1950秋後分配土地。寧夏、青海兩省,在漢族完全居住的地區,秋收後應進行土地改革,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和漢族與少數民族雜居的地區,不要進行土地改革。貴州、雲南、四川、西康,土改不能在1950年進行,要在1951年秋以後進行。”他就此事向毛澤東請示。65438+10月10,毛澤東從莫斯科發來電報:“劉少奇同誌:65438+10月4日,中央發出各中央局關於土地改革和糧食征用的指示,這些指示很好。請考慮可否請各中央局將此指示轉各省委研究,並請各省委向各中央局和中央表示意見。”(3)可以看出,劉少奇的這壹做法得到了毛澤東的贊同和支持。劉少奇的“指示”主要體現了兩個重要思想。第壹,明確提出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應在1950年秋季以後開始;首先,提出了新解放時期不同階段、不同地區實施土地改革的步驟。

關於土地改革的時機,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的報告中指出:新區農村的任務是“第壹,逐步地進行反匪鬥爭和地主階級的建立,完成減租減息的準備工作,使減租減息的任務在人民解放軍到達該區後壹兩年左右能夠實現,這是分配土地的先決條件。同時,我們必須註意盡可能保持目前的農業生產水平。”⑤毛澤東在這裏提出的是,減租減息的準備工作需要壹兩年的時間來完成,這是土地改革的前提。至於什麽時候進行土改,沒有提到。然而,新中國成立僅三個月,劉少奇就提出要在1950年秋以後實行土地改革。劉少奇為什麽要這樣做?我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第壹,正如劉少奇在65438年10月4日的“指示”中所說,盡快宣布和規定土地改革的時間有兩個好處。第壹,黨內外人士、農民和地主可以盡早摸底,有所準備,這將有利於當年的春耕和春耕準備工作;其次,在明確了土改前後的土地關系後,即土改前,地主和舊式富農的土地仍歸地主和舊式富農所有,實行二十五減租後他們向農民收取租金是合法的,有利於穩定生產。第二,建國初期人民政府面臨的嚴峻形勢要求我們盡快進行土地改革。根據劉少奇在1949年的除夕講話,由於農業不發達,在長江以南收集糧食非常困難。如果收不到糧食,人民的生活就沒有保障,社會就不穩定。“為了克服困難,必須在1950許多地方開始土地改革。因為不進行土地改革,不利於耕種,所以還有江蘇、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廣東、廣西、甘肅等省尚未進行土地改革。今年不實施,因為困難多,但土改必須在1950完成。1950冬季不能解決的,順延至次年。第三,土地改革的外部條件非常有利。第壹,新中國成立後,人心發生了根本變化,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支持土地改革,因為土地改革代表了億萬農民的根本利益。第二,黨中央有20多年的土改經驗,在1949年2600萬人口的地區實行土改,沒有大的偏差。這更加堅定了黨中央和人民政府決定在1950秋以後進行土地改革的信心。總之,建國初期的客觀現實要求我們盡快公布土改的時間,要求我們在1950實行土改。只有這樣,才能穩定生產,盡快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只有這樣,土地改革才能進行得更有秩序,更有準備。

1950 65438+10月11在毛澤東從莫斯科回電的第二天,劉少奇以中央的名義,指示中央局和中央分局將65438年10月4日中央發來的《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減租減息和征糧的電報》轉發各省委研究。12年2月,他根據各中央局、分局的反饋意見,起草了《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糧的指示》,確定了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時間、步驟和政策:1950秋收後,在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陜西五省和甘肅、寧夏、青海五省的漢族地區, 各省人民政府決定,在準備工作已經充分,人民的覺悟和組織已經達到應有水平的地區,開始土地分配的改革; 廣西、雲南、貴州、四川、西康、綏遠五省秋收1951後實施。新疆和全國少數民族雜居的地區,少數民族和漢族雜居的地區,秋收後另行定1951;所有新解放區均應在分配土地之前減租。《指示》還指出,土地改革前的準備工作是:“根據本指示和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規定各區分配土地的具體辦法,派有能力的幹部進行典型試驗。培養大批土地改革幹部,迅速組織農民協會,召開各級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農民委員會,召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徹底改造區鄉政府機關,註意團結壹切贊成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⑦這份文件在莫斯科的毛澤東和周恩來進行了審查和修改,並在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後,在國務院第212次政府會議上通過。2月28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名義發布。

二、起草《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指導全國土地改革工作。

在新的解放階段確定了不同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步驟和政策後,經過壹段時間的準備,到1950年6月,華東、中南地區農業合作社社員約有2400萬人,鄉鎮政府改革38000多個,約有18萬幹部準備在當年冬季以前接受土地改革的培訓。在此基礎上,中央認為“在這些已經開展和準備了農民運動的地區,今冬可以開始土地改革。”此外,為了使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避免混亂和各種錯誤偏向,劉少奇主持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下簡稱《土改法》),為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做了政策和法律上的準備。

1950年6月6日,劉少奇在七屆三中全會上作了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提出了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的總方針和關於富農土地、債務、人民法院的方針政策,並強調土地改革是國家財政經濟基本好轉的條件之壹,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必須完成的任務。劉少奇的思想和主張得到了全會的認可。會議還決定成立以劉少奇為首的土地改革委員會,審查批準有關土地改革的文件,並負責指導全國的土地改革工作。

1950 6月14日至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第二次會議召開,這次會議的中心議題是討論土地改革。受中共中央委托,劉少奇在會上作了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系統地闡述了中國土地改革的重大意義、基本目標、原則、政策和步驟,並對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說明。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劉少奇的報告和《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後頒布實施。

(壹)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土地改革的總路線

劉少奇指出:“我們今後土地改革的總路線,應該是依靠貧農和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逐步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這個總路線和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總路線是基本壹致的。它是對多年土地改革運動經驗的繼承和總結,符合建國初期農村的客觀實際。建國初期,與土地改革有關的法律、總則和決定,如《土地改革法》、《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農民協會組織原則》、《人民法院組織原則》等,以及其他具體政策措施,都是以這條總路線為依據的。

(二)制定了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並據此實行政治中立和富農政策。

它改變了建國前土地改革中征收富農剩余土地財產的政策,是這次土地改革順利進行的壹項非常重要的措施。特別是劉少奇還提出了新民主主義階段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主張,不僅孤立了當時的地主,減少了土地改革的阻力,而且對後來的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運動也有壹定的指導意義。詳見下文。

(三)制定團結和保護中農的政策。

中農問題是土地改革的核心問題。因為如果爭取到占農村人口百分之二十左右的中農,就可以形成占農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農民的反封建統壹戰線,土地改革的任務就可以順利完成。因此,劉少奇壹貫主張團結中農。過去,在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中,由於缺乏經驗,許多地區在平分土地的政策中沒有正確處理對待中農的政策。於是,壹度出現了侵犯中農利益、孤立貧苦雇農的偏向。因此,毛澤東在1947年2月會議上強調了在土地改革中重視中農意見並向中農讓步的政策。因此,在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劉少奇吸取了以往的經驗教訓,對中農實行了保護政策。他在《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中明確指出:“農會的主要負責人員,應當從貧農和雇農中選派,但必須切實地團結中農。首先,必須切實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同時必須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農會的領導,並規定各級農會的領導成員中應有三分之壹從中農中選出。”(八)《土地改革法》第七條也規定:“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同時也指出,中農的少量租地不應沒收或征用,應實行“中間不動,兩頭均分”的政策。

(四)除地主在農村的土地、牲畜、農具、余糧和余房外,不沒收地主其他財產的政策。

放寬了建國前土地改革中沒收地主財產的政策。在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中,為了在戰爭中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的要求,規定沒收地主的壹切財產,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以及房屋、糧食、衣服和其他金銀存款等動產。雖然在當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帶來了壹些弊端,如導致地主藏匿和分散壹些財產,引起農民對這些財產的追捧和關註,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和麻煩。劉少奇說:“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這樣,作為壹個階級,地主階級在社會上就被廢除了……”9但是,“除了極少數罪大惡極的地主,即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和堅決抵制土地改革的罪犯以外,法院應當判處死刑或監禁。對於普通地主來說,只是廢除他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他們的社會階級,而不是消滅他們的肉體。”⑩因此,對於普通地主,還是應該給他們壹定的土地來養活他們,給他們出路。因此,在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中,適當地放寬沒收地主財產的政策,不但可以使地主生活下去,而且可以使他們把這些財產投資於農業生產和經營。正是這壹政策,使許多逃亡國外的地主回到家鄉參加生產勞動,穩定了社會秩序,保證了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

(5)在土地分配問題上,實行在原有耕作的基礎上通過劃補劃調來分配土地的政策。

改變了老區土改中完全平分土地的政策。劉少奇指出:“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不是單純地救濟貧苦農民,而是要把農村生產力從地主階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桎梏中解放出來,從而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11)因此,他在制定土地改革的各項政策時,都以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為準繩。特別是在土地分配問題上,要盡量使之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劉少奇在《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中指出,要“在原有耕作的基礎上,用抽、調的方法分配土地”,避免過多的不必要的土地變動,使農民安心農業生產。但是,在原耕的基礎上,多抽肥補瘦,多抽少補,必然會導致另壹個問題,就是過多地抽出原耕農民租用的土地,可能會給原耕農民造成壹些損失,挫傷他們的生產積極性。為了更好地團結這些農民,使他們積極發展生產,劉少奇還提出“對原有的農民應給予適當的照顧。分配給原農民(包括擁有土地者和自有土地者)的土地,應適當略多於土地分配後當地失地農民擁有的土地,使原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人均土地數量的土地。”(12)實踐證明,這些政策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有利於土地改革和農業生產發展。

第三,提出了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

在建國初期土地改革中制定的壹系列政策措施中,保存富農經濟並相應地在政治上實行中立富農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之壹。劉少奇不僅主持了這壹政策的制定,而且根據國情提出了長期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它的實施對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不僅豐富和發展了黨的土地革命理論,也體現了劉少奇個人的智慧和遠見。

中國的富農問題是壹個復雜而特殊的問題。它不同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民和沙俄的富農。他們被稱為農村資產階級和半封建。這壹階層雖然人數不多(據中南各省土地改革檢討後對新解放區100個鄉的典型調查,土改時富農人數占農村總戶數的2.85%,富農人口占農村總人口的3.77%),但在經濟上並不十分重要,對其采取什麽政策,但對其他階層的農民(中農,特別是富農、貧農和雇農)來說卻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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