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壹思想的社會歷史背景是相似的。明末清初,中國封建社會已經開始走向衰落,君主專制的弊端日益暴露,農業、手工業、商業等行業已經開始出現資本主義的萌芽,人們要求推翻君主專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各種思想討論異常活躍。這種情況和18世紀盧梭的法國驚人的相似。18世紀大革命前,法國的封建專制已經到了滅亡的地步,整個社會處於封建專制向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轉型時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躍。因此,他們的思想都產生於封建專制正在衰落、資本主義制度即將誕生、學術討論非常活躍的時期。
2.思想內容有相通之處。第壹,在討論國家權力的起源時,兩者都假設了壹種自然狀態,認為這種自然狀態下的人是利己的,是平等自由的。第二,兩人都為封建君主專制提出了“主權權力由人民授予”的理論。黃宗羲在《原君》中動搖了封建君主專制的合法性,質疑了主權權力的來源。盧梭也強烈反對封建主義。他認為:“專制制度統治臣民不是為了他們的幸福,而是為了使他們貧窮和痛苦,以便統治他們。”①他把“主權在君”替換為“主權在民”。再次,兩人都主張法治,黃宗羲反對儒家的人治觀。他認為現行法律是“家法”,以維護君主利益為基礎,只保護少數人。這是他法治思想最先進的地方。盧梭也極力主張法治。他認為人民主權體現在“公意”中,即絕大多數人的意誌,法律是“公意”的外在表現。因此,要遵循人民主權原則,就必須實行法治。
1.對封建君主專制的批判程度不同。黃宗羲和盧梭在批判封建君主專制時,黃宗羲沒有盧梭深刻。黃宗羲批判和否定的只是少數殘暴的“惡”君主,即只把權力握在自己手中的封建專制君主;被推翻的只是“惡”的政治,即封建帝制。他主張“好”的君主,也就是願意把權力下放給臣民的君主,他對君主制度還抱有幻想。因此,黃宗羲批判封建帝制,但並不否定帝制;盧梭對封建帝制的批判是徹底的。他不僅批判壹切封建君主,而且否定整個封建社會的制度。盧梭指出,在封建帝制國家,國家的壹切權力都掌握在國王手中,這種權力總是為國王的利益服務,而不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王的私利在於民弱民窮,絕不能反抗王”。
2.黃宗羲和盧梭推崇的不同政體。正是由於他們對封建君主制度的批判程度不同,才使得兩人推崇不同的政權。黃宗羲並不否定封建制度本身,而是主張對封建專制制度進行壹系列的修補以改變現狀,所以他仍然推崇封建帝制,即“善”的帝制。黃宗羲雖然主張仍應實行帝制,但有壹定的歷史局限性。但他的分權理念向現代民主邁進了壹大步,值得肯定。盧梭強烈反對封建君主和貴族,主張建立民主,但他認為最理想的民主是像古希臘雅典城邦那樣的直接民主。他認為,人民主權既不能轉讓,也不能分割,只能由人民自己行使。顯然,盧梭的直接民主具有“烏托邦”的性質。對現代國家來說,是。
3.對“民主”內容的解釋是不同的。黃宗羲雖然提出了“天下為主,君為客”的思想,但他缺乏“主權在民”的觀念,不像盧梭那樣直接打出“主權在民”的鮮明旗號。黃宗羲並不認為天下人都享有同樣的權力,只是把權力給了那些“文人”。他認為在封建經濟的約束下,他們只需要壹個能保護他們唯壹利益的“好”君主。從這壹點可以看出,黃宗羲的思想仍然是封建傳統的民本思想,與盧梭的民主思想還是有區別的。
4.對“法治”的理解不同。黃宗羲和盧梭都崇尚法治理念,但他們對法治內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黃宗羲的法治主要是壹系列的統治方法,其主要內容是“授田以耕之,授田以桑馬,興學以興,禁淫以婚。”這些思想都包含著民主的因素。盧梭的“法治”重點不在於法律的具體內容和條款,而是勾勒出壹系列法治的基本原則。他認為“法律是公意的體現”,也就是說,法律是以“公意”為基礎的。與盧梭相比,黃宗羲法治思想的內涵更為簡單具體。
5.對後世的影響是不壹樣的。黃宗羲和盧梭及其政治思想對各自國家乃至世界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人類思想寶庫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他們對後世的影響是不同的。黃宗羲只是為中國後來的戊戌變法和推翻封建帝制的辛亥革命提供了理論支持,而沒有為中國在推翻封建帝制後尋求什麽樣的治國道路提供路徑選擇。盧梭的思想在法國掀起了劃時代的革命狂潮,將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推向高潮,為民主和國家的未來發展制定了完整而精確的理論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