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項目分包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包與轉包有什麽區別?
分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方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方成為合同的另壹方的行為。
分包和轉包的區別在於:
1,所謂分包:
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築工程的壹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總承包人不退出合同關系,他和第三方對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分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分包必須征得發包人同意;
(2)分包只能是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3)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4)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2、所謂分包:
分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方退出合同關系,受讓方成為合同的另壹方的行為。轉包容易讓沒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工程施工,導致工程質量低下,建築市場混亂。因此,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分包。
常見的分包行為有兩種形式:
壹種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
另壹種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即變相分包。但無論什麽形式,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三、分包的法律特征是:
(1)分包人未能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
分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設立項目管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和指導。往往是分包商通過收取總承包商管理費的方式將工程全部轉讓給分包商,分包商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商(分包商)履行的全部義務。
(2)分包人將全部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分包人,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分包後,分包人未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任務,所有施工項目均由分包人完成,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分包商應對分包商的履約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後,在分包人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分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分包人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負責。同時,分包人也要按照原合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負責。
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分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建設工程質量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拆分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承包建築工程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轉包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築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將所有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