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按照人身傷害的規定賠償相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九條* * *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人身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國家賠償法》對侵犯人身權和賠償的具體規定如下: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因公安機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公安人員暴力毆打造成當事人傷亡的,或者因公安人員非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當事人傷亡的,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因此,明確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有利於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行政機關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可以分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兩種類型。以下是對這兩種情況下的補償計算方法的詳細描述: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額按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用,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收入的日補償標準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賠償金額。在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最高賠償額為上壹年雇員年平均工資的65,438+00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向由其撫養的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全國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還應當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按照當地民政部門關於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給付至死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因工傷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如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