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管理費的標準

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管理費的標準

1,根據1998.12.03《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修正案)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辦法,按照1983年6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發布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支暫行規定》執行。

該規定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1998.12.03)廢止(第025號)。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實施1992 . 08 . 11[1992]加肥字。41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附件五:關於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在沒有任何法律支持的情況下,在壹張公告上征收非國有財產是違法的。2000.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2.根據2001.11.15國家計委價格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國家計委令第16號)。

壹、保留價格法規等規範性文件(166件)

沒有包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取的文件。

二、需要修改的價格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51)

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登記費標準及其收入適用範圍的規定[1992]加費字第號。414.

這個需要修改的條款至今沒有修改,不修改就認定無效。

根據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2005年4月18日發布的《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通知》(郭健[2005]2號),對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涉企收費目錄執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必須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涉企基金目錄執行。在目錄外收取的,企業有權拒付。

保留的價格法規等規範性文件(166)不包括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文件。

3.根據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2005年4月18日發布的《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通知》(郭健[2005]2號),規定對非公有制企業和公有制企業實行統壹政策,取消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個體戶工商管理費的收取明顯與本通知不符。

4、按2006.07.01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申請制定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請制定收費標準及理由;

(二)申請制定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不予受理:

(壹)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

(二)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明顯不合理的;

我們不知道工商局是以什麽理由向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的。如果是按照“1992 . 08 . 11[1992]加菲茲諾。41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附件5: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壹)個體勞動者協會的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的業務費標準)和法律顧問費。(2)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貼、獎勵等費用。“我申請了。是工商局給物價局提供了虛假材料。

其實這個使用範圍已經不存在了。根據工商局在法庭上的陳述,個體工商費用已作為省級財政收入上繳。

如果工商局按照省級財政收入向物價局收取個體戶工商管理費的執照,這是完全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這是對自營職業者的歧視性規定。

所以物價局沒有按照規定嚴格審核這個個體戶的工商管理費。以至於工商局拿著不合理收費許可證向個體戶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屬於發放證照收費,亂收費的行為。

  • 上一篇:各級法院管轄哪些案件?
  • 下一篇:公司合同怎麽管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