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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程序性案件的規定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證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向違規者出示執法身份。

2.收集證據。

3.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4.充分聽取違反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5.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6.當場收繳罰款的,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不構成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

1,調查

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主動投案自首的,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受理舉報、投訴、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查處;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2.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由派出所決定。

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

3.履行

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特殊情況下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統壹開具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具體規則如下:

1.受理案件:面對控告、自首、舉報、自首、其他,受理案件。

2.審查:可以選擇移送有關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

3.立案:選擇偵查還是送檢察院。

4.調查

5.破案

6.采取強制措施

7.繼續調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結案或移送審查起訴。

9.移送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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