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保護公民的財產權。2004年,憲法修正案修改了第13條,將兩款改為三款。
憲法條款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對憲法第13條的解釋
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非常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重視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該條規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取得死者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我國目前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規定了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制度。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征收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法人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法人財產的制度,屬於例外規則。正如強制締約制度是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壹樣,征收征用制度是絕對財產權原則的例外。修改後的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款),同時規定“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這符合現代法治精神,有著相同的經驗。
征收和征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制度。其* * *相似性在於強制性。依法進行的征收、征用,只有根據政府意誌的單方表示(征用令、征用令),未經被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同意,才有效,被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必須服從,不能反抗。征收與征用的區別在於:征收的本質是強制購買,征收的對象僅限於不動產,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征收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只有征收補償的問題;征收的本質是強制使用,征收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後,應將原物返還權利人。因使用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照價賠償。
財產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保護公民的財產權。2004年,憲法修正案修改了第13條,將兩款改為三款。
憲法條款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對憲法第13條的解釋
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非常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重視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該條規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取得死者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我國目前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規定了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制度。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征收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法人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法人財產的制度,屬於例外規則。正如強制締約制度是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壹樣,征收征用制度是絕對財產權原則的例外。修改後的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款),同時規定“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這符合現代法治精神,有著相同的經驗。
征收和征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制度。其* * *相似性在於強制性。依法進行的征收、征用,只有根據政府意誌的單方表示(征用令、征用令),未經被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同意,才有效,被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必須服從,不能反抗。征收與征用的區別在於:征收的本質是強制購買,征收的對象僅限於不動產,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征收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只有征收補償的問題;征收的本質是強制使用,征收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後,應將原物返還權利人。因使用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