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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主義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

所謂法治,即“法治”,強調法律在實現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法冶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以實現社會正義為價值追求。通過法律的具體實施,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從而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古希臘政治學家柏拉圖曾提出,正義存在於社會有機體各部分的和諧關系之中。體現正義的法治,壹個有效的、充滿活力的社會生活法律制度,必須服從和諧社會發展的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說,始終以社會公正為價值目標的法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礎。

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整體文明社會。如果說物質文明建設體現了人們對客觀物質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設體現了人們對主觀精神世界的追求,那麽政治文明建設則體現了人們對和諧社會關系和理想社會制度的追求。三者相互聯系、互為條件,共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明的全面發展和進步。法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人類政治發展史表明,法律法規治理國家,法律法規導致國家混亂。沒有法治,既不可能有文明政治,也不可能有社會和諧。

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途徑。

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為首的和諧社會的綱領,最清晰地表明了執政黨抓住了當前社會各種矛盾和沖突的根源,找到了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法制化就是明確界定政府活動的範圍,政府的壹切權力都要有法律依據。法治的另壹個重要含義是,人民和政府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壹旦個人和企業的權益受到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侵害,可以在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支持。民主的缺失,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損害公平正義,造成社會不和諧。法治政府是權力有限的政府。在法治政府下,人們可以自由創造財富,安排私人生活;人們可以自願合作管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務。對於政府來說,壹方面,它為市場和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壹個制度框架;另壹方面,要彌補這兩個短板,就要通過公共服務和公共財政政策來支持民眾自治。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公平正義;沒有這兩者,就不會有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

法治是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首先是法律至上。人治時代,沒有法律至上。即使統治者高度推崇,即使法律被置於普通臣民之上,也只能從屬於君主。人治時代是壹個尊重個人權威的社會。毫無疑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社會越來越崇尚法治。法律經過特定的機關和壹定的程序制定和頒布後,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成為全社會全體成員都應遵守的規範。每個國家的憲法中都有類似的條款。中國憲法規定,個人、團體、國家機關和執政黨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依法行使國家權力。

其次,法律的公正性。正義是法律的基本內涵。因為現代社會是復雜多樣的,表現為各種利益關系、經濟成分、社會組織和分配形式、生活方式等等。這種情況必然會產生矛盾,所以社會需要壹個統壹的規範和調整機制來調整社會生活,而不是隨時會發生變化、沒有公信力的調整,否則社會正義無法實現。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具有超越個人和團體利益、客觀性和公正性的統壹規範,所以能夠被社會接受,成為統壹的調整規範。

第三,法律的開放性。法律在向全社會成員頒布後生效,因此法律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作為壹種社會治理模式,法治具有普遍性、被民眾提前知曉性、可預見性、可行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等特征。在當今社會發展趨勢下,公開和“陽光下的法律”是天然的防腐劑。只有公開,才能杜絕私下交易,避免絕對自由裁量權,保障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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