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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濟合同法律審查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完善XX公司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程序,規範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保證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公司工作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以市公司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和市公司下屬單位簽訂的標的額30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查。

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合同審查規定,加強本單位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合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買賣、借貸、租賃、擔保、保險、建築工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經濟合同。

第四條市公司法律部負責對市公司的經濟合同進行法律審查。

第五條合同法律審查應堅持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六條合同審計部門依法對下列合同事項進行審計:

(1)合同的形式。合同應當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應當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采用格式合同文本。

(2)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目標;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的有效性。簽訂合同應當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目的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第七條業務部門變更已審核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應當將合同提交合同審核部重新審核。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八條合同的接受。業務部門應及時將待簽合同提交合同評審部進行評審。提交待簽合同文本時,應附以下材料:

(壹)合同項目審批意見;

(二)財政部門對項目預算的批復;

(三)簽訂借款合同,附抵押物的相關說明;

(四)簽訂擔保合同的,提供主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及相關資料;

(五)授權他人簽訂合同的,憑委托書;

(6)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應附原合同文本及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書面說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如所附相關資料不完整,合同評審部應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齊。

合同評審部門應對提交評審的合同進行登記,提交人和接收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第九條審核意見的審批。合同審核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市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條審計意見的反饋。合同審核部門經市公司領導批準後,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業務部門,並將合同文本原件及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審查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查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查制度。

第十壹個審查期。合同審查部門原則上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合同的法律審查。對於重大和復雜的合同,可以延長至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合同審核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接收、登記和歸檔上報的合同,並將上報的合同副本、相關資料和審核意見歸檔。

第十三條合同和檔案的管理應分類編號,按合同名稱歸檔,按審核順序編號,做到規範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公司律師事務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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