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法律主觀性:

工傷認定時,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申請工傷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多久?1.雇主應在30天內提出申請。根據2011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見本法第17條)。2.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申請。用人單位拒絕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三。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可適當延長至1個月,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為壹年。過了這個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再受理了。但這部法律也特別規定,遇有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此外,需要註意的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起算時間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如果傷害結果不是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發生,而是在壹段時間後實際發生,即在傷害結果發生日期與事故發生日期不壹致的特殊情況下,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起算時間應以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準。但工傷職工錯過工傷認定時效的,不再適用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不能剝奪工傷職工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如果單位不賠償,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知識延伸——勞動者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的工傷認定,為認定傷害主體而進行的過程定性行為。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壹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根據2011和1我國新修訂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壹般包括工傷和職業病,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內且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時必須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意外傷害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具體是指工作前或工作後的壹段時間,如9:00-12的工作時間然後14-18結束壹天的工作,但員工提前8: 30上班或下班後完成收尾工作至18: 30等。,可以認為是“工作時間前後”其目的必須是從事準備或收尾工作,如準備啟動機器,或關閉機器後清理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和工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可用,而且必須是在執行工作。這裏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暴力、事故等”造成的。從單位或者外界。比如有人在員工履行職責時故意報復員工,直接攻擊員工,導致員工受傷、殘疾或死亡。(4)患有職業病的。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患疾病。(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負傷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非工作期間”包括因工作原因出差、因工作原因臨時出差等。同時,事故發生時必須是在執行工作職責,即事故發生時因工作外出、受傷或失蹤。(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 1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是指從住所到工作區域在必要時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於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還應加上違法駕駛的問題。壹般這種問題多由駕駛兩輪摩托車引起。對於違章駕駛(無證駕駛)且達到交通事故等級的,不予認定為工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律規定。由於工傷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調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與工作無關的員工猝死。因工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2.在工作中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未導致立即死亡,但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三)原在部隊因戰、因工致殘的職工,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鑒於對復員士兵的保護,士兵在戰鬥中或在履行職責時受傷和致殘。根據《革命傷殘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條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評定並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傷殘視同工傷。這主要是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付出了代價,為了有效保護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因故意犯罪的;(2)醉酒致人傷亡的;(3)自殘或自殺。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 上一篇:法律故事150
  • 下一篇:桂林市喀斯特景觀資源可持續利用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