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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幾個月社保是違法的。

拖欠壹個月工資是違法的。社保是不能停繳的,除非妳在別的公司停了之後辭職去別的公司工作,然後重新繳納,以維護自身利益為由去勞動局舉報。沒有理由違約。工作滿意壹個月公司就交社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但給勞動者發放補貼。勞動者口頭離職,勞動者可以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充信息:

企業拖欠或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程序,員工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工企業,同時申請仲裁。如果仲裁失敗,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企業。

權利保護戰略:

首先,確定侵權類型

確定是哪種侵權,造成什麽損害。

第二,收集證據

(壹)舉證的壹般範圍

1,勞動關系證明;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雇傭關系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雙方的其他約定。

2、公民應提供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職工被辭退、除名、開除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職工被辭退、除名、開除的決定通知書等。;涉及培訓費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和必要的服務期限。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證明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具體金額等相關證據。

(4)因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示範國:

1,企業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證明等。;

2.員工的工資和獎金;

3、員工工傷鑒定和醫療賬單等。

第三,確定主管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準備材料

1,起訴書;

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原告是企業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如果被告是企業,有的法院要求提供壹份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以確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法院要求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壹些法院同意使用互聯網上的書面信息。可以去當地工商局紅盾網上查壹下,去法院立案前可以提前問壹下。

4、證據清單、復印件。

動詞 (verb的縮寫)試驗

初審

起訴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正式審理前,應當做好壹些準備工作,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進行調查或者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舉行審判。法庭調查應當按照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出示證言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先發言,然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當事人互相辯論。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二次接續

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必須在第壹審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法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稱、案號和案由,以及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必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提交請願書

壹、申請仲裁的限制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提交仲裁的材料

(1)如果申請人是勞動者,請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投訴理由和要求,提交原件1套,根據被投訴人數提供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委托公民為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登記註冊信息(被申請人的機讀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1份。

(5)附證據清單,壹般應包括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表)、用工登記表(申請表)、存款收據、社會保險繳納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書、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等。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原件1套,並根據被調查人數量提供復印件。

(二)申請人數超過10,且有* * *人提出申請的,可以推薦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除提交第壹類(1)至(6)項材料外,申請人可提名1-3名代表,並提交所有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其中,屬於欠薪員工集體糾紛案件,申請人還需要提交每月的欠費清單。

(3)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請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

(4)證據附有證據清單,見第壹類第(五)項..

註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備案驗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不在審理範圍內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前調解

1.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2.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舉行庭審/聽證會

壹.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單獨仲裁。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回避

1,回避原因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2.撤回申請

第四,推遲聽證會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識別

仲裁庭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六、撤回訴訟

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和解撤訴。(申請撤回)

七。審判時限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第壹次執行

1,條件:主張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申請先予執行

判決

壹、審判時限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第二,裁決應首先執行

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強制執行的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

(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申請和接受

1,調解範圍:

(1)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3.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申請人必須與該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對應關系,即申請人必須說明與誰發生了糾紛,在哪些問題上發生了糾紛;有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和理由。

4.回顧:

(1)審查申請調解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如果不是,不予受理。

(2)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後,應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對方不願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3)調解委員會對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按申訴辦理。

原因。調解委員會應當在4日內作出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調查核實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在決定受理案件時,應當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調查工作壹般包括: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即勞動爭議的起因、發展過程和焦點。

(2)了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3)對調查獲得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結合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認定是非,分析雙方各自的責任,制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匯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調解方案,在統壹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勞動爭議調解之我見

(5)委派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心,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做好當事人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為調解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組織調解

調解程序:

(1)書記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出席情況。

(2)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宣讀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和當事人應采取的態度。

(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詢問有關案件情況,認定事實。

(4)宣布核實、調解意見,征求雙方意見。

(5)根據事實、法律和勞動合同,促使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無論是否達成協議,都應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核對後簽字。

調解結束

結束調解的具體方式包括:

(1)雙方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調解終止。

(2)當事人撤回調解撤回申請的。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撤回調解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允許並終止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此時,調解委員會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4)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勞動爭議調解。期滿未結束的,視為調解失敗。調解不成的,應當制作筆錄,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壹式三份(爭議雙方各執壹份,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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