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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政治審查考察規定

法律主觀性:

人生的價值在於奉獻,在於成為壹名公務員,在於自己的工作,通過自己的努力,忠於職守,服務社會,服務人民,從而展現自己精彩的人生。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第三條公務員錄用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實行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條公務員錄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發布錄用公告;(2)報名和資格審查;(3)考試;(4)考察和體檢;(五)公示、審批或備案。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第六條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公民報考。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八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壹)起草公務員錄用條例;(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和政策;(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的公務員錄用工作。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工作。第九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實施辦法;(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公務員的錄用工作;(四)指導和監督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的錄用工作;(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的公務員招錄工作。第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務員錄用工作。第十壹條招錄機關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務員招錄的相關工作。第三章招聘計劃和招聘公告第十二條招聘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崗位要求,提出招聘的崗位、名額和資格條件,擬定招聘計劃。第十三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錄工作計劃。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受權組織本地區公務員招考時,其招考工作計劃應當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招考工作計劃,制定招考公告,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招聘機構、招聘崗位、名額及資格條件;(二)報名方式、時間和地點;(三)審查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四)考試科目、時間、地點;(5)其他註意事項。第四章報名和資格審查第十六條報考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條報考者不得以招錄機關公務員身份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職位。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招錄機關根據資格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申請人是否具備考試資格。第五章考試第二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設置。第二十壹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 * *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壹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第二十二條筆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面試的內容和方式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面試應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組由具備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和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第二十三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考核方式。第六章考察和體檢第二十四條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按照考生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報考資格進行復審和考察。第二十五條資格審查主要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確認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第二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是否需要回避等。應當組成調查組,調查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調查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全面、客觀、公正,如實撰寫調查材料。第二十七條體檢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執行。體檢應當在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成後,主任醫師應當對體檢結果進行審核並簽字,醫療機構應當加蓋其公章。招錄機關或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進行復檢。第七章公示、審批或備案第二十八條招聘機關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擇優錄用,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公示期滿後,無問題或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有嚴重問題且有證據的,不予錄用;如果舉報存在嚴重問題,但壹時難以核實,則暫緩聘用,待核實並有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第二十九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條新錄用公務員的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內,招錄機關將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者,予以任用;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中央機關取消聘用的,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聘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第八章紀律與監督第三十壹條公務員錄用應當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從事招錄工作的人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聘用崗位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的人員編制限額和崗位要求錄用的;(二)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錄用的;(三)擅自介紹、擅自改變就業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在征兵工作中,情節嚴重的。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聘用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試題及其他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招聘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考生考試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職,致使征兵工作重新進行的;(五)其他違反聘用紀律的行為。第三十五條對違反聘用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其考試、考察、體檢資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資格。其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地面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魯人發[1994]1號)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任發[1996)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條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不同職位類別、不同級別機關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壹條* *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對報考資格進行復試、考察和體檢。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崗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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