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征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人。壹般只指沒有利益的人,但* *馬律也包括有利益的人。而如果原告不止壹人,裁判可以選擇合適的人作為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是維護公眾利益、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而不是個人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很廣,可以是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補充和協助國家機關執法能力的不足,而不是代替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勝訴後往往會獲得壹定的物質獎勵。
第壹,公益訴訟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在訴訟領域的體現,為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提供了現實途徑和司法保障。壹方面,它豐富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形式,為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提供了司法保障。保證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成為國家的主人;防止公務員濫用權力,糾正錯誤的公權力。
第二,實行公益訴訟制度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可以極大地促進法治的實現。
壹方面,它實現了司法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從而避免因權力集中而出現人治的局面。
另壹方面,有助於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十六字方針,維護法律權威。
公益訴訟不是壹種單獨的訴訟形式,而是壹個基於訴訟目的的概念,旨在描述檢察機關、公益組織或個人進行的公益訴訟活動。與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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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