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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和隱私有什麽關系?

壹、公眾人物及其隱私權概述

(壹)公眾人物的含義

公眾人物的概念源於1964年美國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本案中,布倫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職人員”的概念,確立了“確實惡意”的原則。三年後,在“足球蔻馳訴老兵”壹案中,法院提出了公眾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倫說:“公眾人物是指其關於公共問題和公共事件的觀點和行為涉及公民的程度,這往往相當於政府官員關於同壹問題和事件的態度和行為涉及公民的程度。"[1]本案的判決表明,法院認為公眾人物都涉及公共利益。

1971“羅森布魯姆訴都市報有限公司案”確立了適用於任何個人報道公共利益場合的“真實惡意”原則,後來成為新聞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

在西方,公眾人物已經成為壹個專門的術語,指在壹定範圍內廣為人知、與社會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社會人物。根據學者戴爾·R·斯潘塞的解釋,公眾人物包括政府官員、公職候選人、發明家、作家、運動員、藝術表演者、罪犯、被告以及其他容易引人註意的人物。

在我國,公眾人物也稱社會名人,最早出現在2002年範誌毅訴東方體育時報案中,是指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經歷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為公眾廣泛知曉,並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社會人物,包括黨政高級官員、著名科學家、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著名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勞動模範、罪犯等。

理論上,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誌,可以分為自願性公眾人物和非自願性公眾人物。從公法的角度和對公職人員的特殊要求,分為政治公眾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美國聯邦法院也從時間屬性上將其分為完全公眾人物和有限公眾人物。

(二)隱私權的含義和特征

隱私,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在個人生活中不願意透露和為他人所知的秘密。比如個人日記,生活習慣,財產狀況。隱私權是公民對自己的個人生活及其個人生活自由的人身權,從根本上排除他人幹涉,也是壹種人格權。

我國尚未確立隱私權,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已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所規定。比如《憲法》第39條、第40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明確將隱私權作為名譽權來保護。

與普通公民相比,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特點是:

1,公益。公眾人物因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壹直被廣泛關註,對他們的生活和工作感興趣。

2.與公共利益相關。由於公眾人物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壹定的社會影響力,其工作、生活、言行都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甚至構成公眾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3.法律保護的限制。有權力就有義務,有權力就有制約。公眾人物作為社會的壹個特殊群體,擁有更多的權力和地位,權利的行使也受到限制,所以在隱私方面受到法律保護的範圍比普通公民要小。當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的天平就會向公共利益傾斜。

4.與知情權沖突。知情權是指公民了解和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根據其內容,分為政權知情權、社會知情權、公眾知情權和個人知情權。政治權力知情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了解國家事務、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和背景信息的權利;社會知情權是對所有社會公共機關和公共組織的知情權;公眾知情權是指對公眾人物的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是指公民了解與自己相關的他人的信息和資料的權利。隱私側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具有保守性、封閉性和自制力。知情權側重於公眾對各種社會信息的了解,具有公開性、開放性和外向性的特點,兩者天然是對立的。當這種沖突反映在公眾人物身上時,就更加突出和尖銳。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知情權之間的沖突。

1,知識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權的沖突。知識政權賦予公民參與民主政治和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政府官員受全體公民委托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其權力行使是建立在全體公民認同的基礎上的。因此,公職人員不希望可能降低其威望的私人信息被公眾所知。公民的年齡、學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社會關系等個人隱私信息屬於普通公民,但對於政府官員來說,是其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關系到公民的選舉權和罷免權。

2.公眾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公眾人物廣為人知,主要通過媒體獲利。他們是人們關註的焦點,也是采訪報道的對象。他們和他們的言行具有新聞價值,被侵犯的概率遠高於普通公民。普通市民都很想知道媒體采訪報道的公眾人物。媒體為了吸引和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要求,會更廣泛地報道公眾人物的信息,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眾人物的隱私。2002年,範誌毅狀告《東方體育時報》,突出反映了公眾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

第二,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犯

(1)範圍的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公眾人物隱私的公開應僅限於對與其社會地位和社會聲譽相關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評價。其他非公眾人物的身份、地位和身份所要求的,不在公眾合理利益範圍內的私人信息,不違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和商業利益,應屬於隱私權的範圍。

1.侵犯純私人信息。比如身體的隱私,是私人生活中最隱私最敏感的領域,屬於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身體隱私,暴露他人裸照,會損害他人名譽,貶低他人人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私權觀念日益強烈,但記者出於不同的動機侵犯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情況越來越多。從“臺灣藝人白冰冰之女遭綁匪殘害”和“藝人劉嘉玲早期裸照登上《東方周刊》的醜聞”中,我們可以窺見壹斑。

2.侵犯私人空間。任何私人空間和場所,無論是有形的還是虛擬的,都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空間隱私不僅包括個人合法占有的房屋,還包括個人合法控制的空間,如更衣室、電話廳等。公眾人物在這些私人空間也有隱私權。任何人不得未經其許可擅自闖入其私有和合法占有的房屋及其他空間,也不得通過紅外掃描、高倍望遠鏡探測、長焦攝影等手段非法窺視個人空間。

3、惡意侵犯私生活,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公共利益的界限,屬於基於個人目的的惡意傷害,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

可見,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信息、個人私人活動和個人秘密空間。個人信息包括生活狀況、身體生理或心理狀況、社會關系等信息。,這些都不願意透露給外人。個人私人活動是指與職業完全相關的活動。個人秘密空間包括自己的住所、休息室等個人物質空間和個人日記、往事等精神空間。雖然在以下幾個方面應該保護公眾人物的隱私:(1)壹個住宅不應該被非法侵入或騷擾;(2)私生活不受監控;(三)通信秘密;(4)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幹涉或調查;(五)與社會政治、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事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但為了防止個別政治公眾人物放松嚴格要求,在沒有監督管理的情況下,做出影響國家機關或政府形象甚至違法違紀的事情,國家采取了有效措施,建立了機關、家庭、社會全方位互動的監督網絡。如果公眾監督這些公眾人物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超過八小時,則屬於特殊場合保護公眾人物隱私的例外。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但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條件下,社會主體放棄這壹權利(或被推定放棄)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謹慎地強制部分主體放棄這壹權利。法院在劃定隱私權的界限時,應考慮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必要協調,兩種權利在協調時應相互做出適當的讓步。這是減少社會碰撞,引導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

(2)違法行為的定義

侵犯隱私壹般是壹種做事方式。隱私權是公民的人格權,其性質是絕對的,任何其他人都有不可侵犯的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不作為的義務,違反這種法定義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刺探私人信息,騷擾私人活動,侵犯私人區域,泄露私人秘密,都是行為方式。在現實生活中,非法侵犯隱私權的現象可以歸納為三類。即(1)非法收集、傳播、使用個人信息;(2)幹擾、追查、跟蹤、拍照、攝影等非法活動擾亂私人活動的;(三)偷看、公開個人日記、身體缺陷和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書包和身體,擅自闖入公民住宅、臥室,安裝竊聽、監視裝置,侵犯私人領域。

(3)損害事實的確定

對隱私的損害表現為個人信息、個人空間、個人活動被窺探、監控、窺視、入侵、搜索、幹擾、披露、公開、宣傳,這是隱私損害的基本狀態。隱私權損害的基本形式是壹種事實狀態,壹般不具備有形損害的客觀外在表現。這方面與名譽損害事實類似,即不需要表現為真實的損害結果。只要隱私被損害的事實存在,就有侵犯隱私的事實。侵犯隱私事實具有多重損害的特征。表現為隱私損害的財產損失也是對隱私的侵犯。但是,這些損害事實並不是侵犯隱私權的損害事實的基本形式,是否影響損害事實並不是侵犯隱私權,而只是影響侵權的程度和損害的範圍。作為侵犯隱私權民事責任的事實要件,有其基本形式即隱私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就足夠了。

主觀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人必須有主觀過錯,有故意和過失,主要是故意。下列行為不得視為故意:

(1)為了行使憲法規定的監督權,新聞等媒體適當曝光。

(二)為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正當申訴和控告;

(三)批判社會不正之風,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公正秩序;

(4)為了行使參政、管理和聘用員工的權利,可以了解和調查某些個人信息。

(四)識別原則

1,社會利益優先原則。“公眾人物的職業不僅是自己的,也是社會的、公眾的,公眾有權知道自己的職業和與職業相關的個人情況”[3]。國外所謂的“高官無隱私”就是基於這個原因。壹般來說,西方國家都要求高級公務人員公布家庭財產和個人收入,存入公共檔案館,以保證隨時接受公眾監督。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兩個罪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財產罪。

2.公序良俗與利益平衡的原則。個人信息根據公序良俗原則不應為社會所知,是隱私保護的對象。

從利益分析的角度看,公眾人物從社會獲得了無與倫比的物質和精神利益,為了實現利益平衡和社會公平,滿足公共利益,保全公共利益,犧牲或讓渡了部分隱私利益。借助媒體報道,公眾人物獲得了越來越大的聲望,從而獲得了更多的利益和更多保護自己的機會。當媒體出現自利性信息時,他們可以隨時發表聲明予以澄清,他們對公共事務信息的貢獻方式也是被動的——只要求他們對媒體的報道和監督比普通人更寬容。因此,應該允許新聞媒體擴大其隱私領域,以滿足公眾利益。所以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比公眾的知情權更合理。

3.滿足公眾合理利益的原則。當大多數人對某人或某事有知情的欲望時,他們就有了公共利益。很多公眾人物的利益往往來源於公眾的關註。他們通過媒體出名,享受更多的社會資源。由於受益於公眾關註和媒體宣傳,為了滿足公眾的合理利益,公眾人物的壹些相關信息失去了保護意義。

4.公眾人物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原則。人格尊嚴是壹項憲法權利。作為公民,公眾人物也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行使公眾知情權時,涉及公眾人物隱私,不以傷害其人格尊嚴為目的。

第三,完善法律保障的建議

“立法者不是超人,他能預見所有可能的情況,並據此為人們的行為制定計劃。雖然他盡力了,但還是會留下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和盲點。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法律都是千瘡百孔的。”[4]無壹例外,我國法律在保護和限制公眾人物隱私權方面也存在缺陷和不足,給此類案件的審理帶來諸多不便,有必要加以完善。

1.保護隱私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並沒有將隱私權確立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通過司法解釋和保護名譽權的方式間接保護公民的隱私權。這種方法缺乏獨立性。當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不構成侵犯名譽權時,法律也無能為力。同時,我國法律只在原則上規定了隱私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為了在憲法和民法典中確認隱私權是公民的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應當形成以憲法為核心,民法典為重點,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為補充的直接保護。

2、設立保護公民隱私的例外。對公眾人物隱私的保護和限制有憲法依據,由立法單獨規定。憲法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以及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因此,應完善立法,制定保護和限制規則。

3.加快新聞立法步伐。中國的新聞法醞釀已久,但壹直沒有頒布。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和加入WTO,完善新聞立法勢在必行。以法律形式規定對新聞輿論監督權的保護、公民知情權的實現以及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和限制,是新聞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4.加快信息公開法的立法步伐。為了更好地解決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權的沖突,國外有40多個國家頒布了統壹完整的信息公開法,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1966)、加拿大的《信息公開法》(1982)、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1996)。然而,在中國,只有廣州、深圳、上海和成都先後頒布了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但尚未頒布政府信息公開的正式立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仍在醞釀中。為此,應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信息公開法。

5、建立重要官員個人財產和重大個人事項申報和公示制度。為了確保黨政官員廉潔高效地履行公務,確保所選拔的幹部具有較高的公眾威望,有必要在任職之前對各級黨政主要官員的個人知識、工作經歷、財產和家庭成員進行公示,聽取公眾的反饋意見,然後予以綜合考慮。這壹公示制度將推動形成黨政官員依法廉潔從政的監督機制。

6、建立公眾人物隱私曝光特許制度。公眾人物的犯罪、違法、違紀、違反道德等不良行為,實行曝光特許,大眾媒體可以公開披露。公眾人物無論是在公務活動中還是私生活中,都會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尤其是他們的不良行為會對社會公序良俗構成更嚴重的危害。新聞媒體有責任對其進行披露,以引導社會道德示範和價值取向,並對其進行警示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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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蒂希

    20xx年,在公司領導的重視和指導下,在部門員工的共同努力下,質量安全部的管理始終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壹”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質量安全方針,深入學習貫徹省質監局和天洋公司的質量安全管理文件精神,認真履行部門職責,深化質量安全監管,強化質量安全管理。普及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質量安全知識和業務技能,強化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和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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